皖宿环(泗)罚〔2024〕33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33号
宿州牧益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D9WKDK4K
法定代表人:周美华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瓦坊镇岳场村刘场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年 8月 21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将养殖粪污露天堆放在你公司东南角空地上,未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利用;2、你公司未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系统进行备案;3、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宿州牧益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运营资格。
2、周美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仝太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公司经营者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4、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节选复印件1份和《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规模化养殖场。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8、2024年8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9、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
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3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规定,一、对该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计算罚款额如下:
1、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比取5%。
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比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因宿州牧益养殖有限公司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罚款金额=3000+(100000-3000)×5%=7850元。
二、对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比取5%。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比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因宿州牧益养殖有限公司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罚款金额=3000+(50000-3000)×5%=5350元。
三、对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制度案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比取5%。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比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因宿州牧益养殖有限公司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罚款金额=3000+(50000-3000)×5%=535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18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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