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2024〕36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4〕36号
泗县恒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P0G7G2R
法定代表人:张艳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东二环路南侧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 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大众牌汽车(皖LC9206)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2023年7月17日、2024年7月19日在你公司进行3次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3次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其中2020年7月28日的、2024年7月19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03C906014D9222,而该车在2023年7月17日检测报告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10190196。五菱牌汽车(皖LMK797)分别于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30日两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10月26日该车辆在OBD项目检测中,CALID代码为:F01R00DENUAES,2023年10月30日,该车辆在OBD项目检测中,CALID代码为:S20D0106UAES。奇瑞牌汽车(皖L31139)分别于2022年10月25日、2023年5月11日两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10月25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360D1000.560600...,2023年5月11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04E906033P7954。东风牌汽车(皖L1V723)分别于2023年3月16日、2024年3月22日两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023年3月16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06J906027JJ1920,2024年3月22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F01RB0DEB5UAES。丰田牌汽车(皖LYE888)分别于2022年9月23日、2023年9月25日两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9月23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00OH110516UAES;2023年9月25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302M3100.A0C010...。大众牌汽车(皖L6V88)分别于2022年8月9日、2023年7月3日、2024年7月8日三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8月9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Q3I00301UAES;2023年7月3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1EX81C;2024年7月8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04E056N9971BVAD;大众牌汽车(皖LCM902)分别于2022年10月17日、2023年10月18日两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10月17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GTDCA46FES2-500...;2023年10月18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04E056N9971BVAD。长安牌汽车(皖L6G408)分别于2022年8月10日、2023年8月8日、2024年8月8日三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8月10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9666415499,2023年8月8日、2024年8月8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F01R00DEN2UAES。福田牌汽车(皖L17GC9)分别于2022年10月18日、2023年10月7日两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10月18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04E056N9971BVAD;2023年10月7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FT16LQS601;东风标志牌汽车(浙B9A83R)分别于2022年12月7日、2023年11月27日两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在2022年12月7日,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10190196;该车辆在2023年11月27日,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9666754999。马自达牌汽车(苏AL903X)分别于2022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0日两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022年10月26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F01R00DEN2UAESD;2023年11月10日,该车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Z6A5EC000Z6V505...。大众牌汽车(皖LR951G)分别于2022年10月25日、2023年10月24日、2024年4月9日分别三次在你公司检测,根据你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车辆在2022年10月25日,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B6001617;该车辆在2023年10月24日,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ED8A-14C204-LD;该车辆在2024年10月9日,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为:04E906033P7954。通过调查,你公司共为以上十二辆机动车共出具十四次虚假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倪小鹏,于2023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艳;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2.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大众牌汽车(皖LC9206)、五菱牌汽车(皖LMK797)、奇瑞牌汽车(皖L31139)等十二辆机动车先后两次或两次以上在你公司检测,你公司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十二辆机动车在检测ODB项目中,同一辆汽车的CALID代码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3.大众牌汽车(皖LC9206)、五菱牌汽车(皖LMK797)、奇瑞牌汽车(皖L31139)等十二辆机动车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大众牌汽车(皖LC9206)、五菱牌汽车(皖LMK797)、奇瑞牌汽车(皖L31139)等十二辆机动车先后两次或两次以上在你公司检测,你公司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十二辆机动车在检测ODB项目中,同一辆汽车的CALID代码前后不一致,证明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事实;
4.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OBD检测设备及检测车间的情况和你公司环检项目中的收费标准(每辆车为100元);
5.对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8份,证明你公司在机动车OBD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你公司在环检项目中的收费标准(每辆车为100元);
6.《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授权人的代理权限;
7.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5份,被询问人的工作证明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352.6-2016(节选4页),证明同一辆机动车在检测OBD项目中,CALID代码不可能存在不一致的事实;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0.我局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4〕34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十三)“第三方机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本表的裁量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具体裁量如下:
(1)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分值为34%。
(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分值为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分值为17%。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
罚款金额=100000+(500000-100000)×51%=304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你公司环检费用每次100元,你公司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4次。100×14=14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圆(¥14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圆(¥30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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