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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4〕35号

发表时间:2024-10-22 10:4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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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35

 

泗县前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0875978651

负责人:彭彩凤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彩虹大道北侧汽车货运物流园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                             终结。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8月22日期间对公司进行多次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出具的1048辆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单中OBD项CALID代码均由05925MR3A1130226、000000000D00、32011580F200727A、090042754种相同代码代替,CALID代码为不适用、CVN代码也为不适用,后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翻阅视频发现你公司检测人员使用公司三台车辆代替被检车辆OBD项CALID代码进行代替检测,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6日两年期间(2年有效追诉期)涉及机动车226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有三组CALID一致,三组代码分别为: 

1.32011580F200727A(公司车辆江淮牌汽车、皖LKW330          

2.09004275(公司车辆雪佛兰牌汽车、皖LEN909)

3.05925MR3A1130226(公司车辆别克牌汽车、皖L37777)

其中OBD项CALID代码为05925MR3A1130226的有3份检测报告与公司替代检测车是同年份、同款车辆、同款发动机所以CALID为一致,不作为问题车辆,根据最终调查你公司涉及作假代替检测OBD车辆为223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2.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检测机动车OBD项目中1048辆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单中CALID代码均由05925MR3A1130226、000000000D00、32011580F200727A、09004275,4种相同代码代替2024年8月6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宝来牌(车号皖LVJ028)、中联牌(车号皖LG5084)、福克斯牌(皖LSM860)、奇瑞牌(皖L3860)、中华牌(皖LYV513)、荣威牌(皖L280C2)、江淮牌(皖LZ259X)共7辆汽车在环检过程中检测人员使用本公司车辆雪佛兰牌汽车(皖LEN909)代替被检车辆OBD项CALID进行检测,同时一汽牌(皖L76CE1)、开瑞牌(皖LZV178)、五菱牌(皖L202L0)、福田牌(皖LZ6078)共4辆汽车在环检过程中检测人员使用本公司车辆江淮牌汽车(皖LKW330)代替被检车辆OBD项CALID进行检测的情况;

3.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26份,证明你公司2022年7月26日至2024年7月26日两年期间(2年有效追诉期),共涉及使用本公司使用车辆代替被检车辆进行检测,226份检测报告中有三组OBD项CALID一致,其中有3份检测报告与公司替代检测车是同年份、同款车辆、同款发动机所以OBD项CALID为一致,不作为问题车辆,根据最终调查该公司涉及作假代替检测OBD车辆为223辆,三组代码分别为:32011580F200727A、09004275、05925MR3A1130226;

4.2024年8月6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OBD检测设备及检测车间的情况和你公司的收费标准(尾气检测单检/次、每台100元);

5.2024年8月2日、2024年8月6日、2024年8月9日、2024年8月15日,2024年8月22日,对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公司在机动车OBD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你公司在环检项目中的收费标准;

6.2024年8月6日执法证据(书证)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使用2台公司车辆,雪佛兰牌汽车(皖LEN909)和江淮牌汽车(皖LKW330)代替被检车辆OBD项CALID代码信息的证明;

7.2024年8月22日你公司提供别克牌汽车(皖L37777)行驶证复印件1份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份,证明该公司使用这台车辆OBD项CALID代码代替被检车辆的证明;

8.2024年9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出具《自查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就226辆机动车OBD项CALID代码代替检测的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352.6-2016(节选4页),证明同一辆机动车的CALID不可能存在不一致的事实;

10.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4份,被询问人的工作证明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孙秦代理权限的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公司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3.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

14.我局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1021日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罚告〔202435)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3第三方机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

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涉及车辆超过10台以上取裁量百分比34%。

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取裁量百分比17%.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裁量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泗县前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法人企业罚款金额=100000+(500000-100000)×案件总分值,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51%,罚款金额=100000+(500000-100000)×51%=304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你公司环检费用每次100元/台×223(涉及出具虚假报告车辆)=22300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圆整(22300)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圆整(304000)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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