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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4〕32号

发表时间:2024-09-28 10:5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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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告〔202432

 

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94362636N

法定代表人:彭光辉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工业园区

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帮扶组对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该公司内2台正常使用的型号为山东临工LG953N、L933轮式装载机,经宿州拂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现场使用便携式林格曼黑度检测仪(MQY-300L)采取不透光烟度法检测,发现以上2台轮式装载机尾气林格曼黑度级数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确认你公司主体资格及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2.仝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被询问人身份信息无误;

3. 2024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4. 2024年9月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被检测轮式装载机型号为山东临工LG953N、L933;

5.2024年9月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光辉、生产厂长仝磊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6.2024年9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宿州拂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时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光辉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7.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你公司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8.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安徽省机动车检验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合法。

10.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汽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2409041440270205/2409041412233292,证明你公司2辆型号为山东临工LG953N、L933轮式装载机,尾气林格曼黑度级数不合格。

11.《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节选第二页,证明你公司轮式装载机超标的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仟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红旗                 电话:13956845552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08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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