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告〔2024〕33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33号
宿迁吉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053541528
法定代表人:李训威
地址:宿迁市国泰广场********
2024年9月19日,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对安徽和佳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内,你公司使用的两台正常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经检测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对公司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采样检测的情况;
3.2024年9月19日,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车辆信息;
4.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视频证明了现场采样检测全过程的情况;
5.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出具《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GC24SZS0923003、GC24SZS0923001),证明你公司使用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不合格的事实;
6.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国测数字科技(河南)有限公司的检测资质;
7.2024年9月29日,在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811办公室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安徽和佳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内的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你公司所使用;
8.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9.安徽和佳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10.工程施工协议1份,证明你公司承包建设安徽和佳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2.我局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胡强 夏旭 电 话:0557-7022749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11办公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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