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告〔2024〕34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34号
泗县恒达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P0G7G2R
法定代表人:张艳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东二环路南侧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过检查发现:大众牌汽车(皖LC9206)、五菱牌汽车(皖LMK797)、奇瑞牌汽车(皖L31139)等12辆机动车,先后两次或两次以上在你公司检测,你公司对以上12辆机动车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以上十二辆机动车在检测ODB项目中,同一辆汽车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代码前后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倪小鹏,于2023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艳;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2.2024年9月6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大众牌汽车(皖LC9206)、五菱牌汽车(皖LMK797)、奇瑞牌汽车(皖L31139)等十二辆机动车先后两次或两次以上在你公司检测,你公司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十二辆机动车在检测ODB项目中,同一辆汽车的CALID代码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3.大众牌汽车(皖LC9206)、五菱牌汽车(皖LMK797)、奇瑞牌汽车(皖L31139)等十二辆机动车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大众牌汽车(皖LC9206)、五菱牌汽车(皖LMK797)、奇瑞牌汽车(皖L31139)等十二辆机动车先后两次或两次以上在你公司检测,你公司出具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十二辆机动车在检测ODB项目中,同一辆汽车的CALID代码前后不一致,证明你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4.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OBD检测设备及检测车间的情况和你公司环检项目中的收费标准(每辆车为100元);
5.对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8份,证明你公司在机动车OBD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你公司在环检项目中的收费标准(每辆车为100元);
6.《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委托授权人的代理权限;
7.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5份,被询问人的工作证明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352.6-2016(节选4页),证明同一辆在OBD检测项目中CALID不可能存在不一致的事实;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公司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0.我局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3-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本表的裁量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具体裁量如下:
(1)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10台以上,分值为34%。
(2)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分值为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分值为17%。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分值为0%。
罚款金额=100000+(500000-100000)×51%=304000。
没收违法所得:你公司环检费用每次100元,你公司共计出具虚假报告14次。100×14=1400元。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圆(140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圆(30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鹏程 电 话:0557-7022749
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03办公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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