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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不罚〔2024〕4号

发表时间:2024-09-17 10:4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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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不罚〔20244

 

泗县欧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DCKAT10F

负责人:许浩永

地址: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三湾社区双创产业园******

我局于20246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填报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及经营者和生产负责人的身份;

2.该公司产值明细表1份,现场勘查平面图2份,证明你公司及生产情况;

3.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调阅资料及现场的违法情况;

4. 2024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具体现场的情况;

5. 2024年6月19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的情况;

6. 2024年6月19日现场检查时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视频,证明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7. 2024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实施违法行为具体现场的情况;

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份3页,证明该公司加工户外帐篷项目属于第12大项纺织业、26小项、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应按照登记管理申领排污许可;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2证明该公司加工户外帐篷项目属于19大项第41小项、体育用品制造244,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10.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4827日对你公司送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告知书》(宿环(泗)不罚告字[2024]3号)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拾元5350.00行政处罚。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公司违法行为超过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百分比取5%。

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比0%。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经查阅环境信访办理系统和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注释9第1小项:(1)“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常体现为(下列之一)

A 违法行为仅是程序方面未遵守法律规定(如,备案超过法定时限),在实体方面未违反法律要求,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客观、实际影响。

B 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局限在当事人市场经营/生活区域内,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客观、实际影响。例如,违法行为发生区域较小且局限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内,产生的污染较少(或不良影响较小)且未扩散到、影响到周边,且及时改正、未来不会产生新的污染(或不良影响)影响到周边。

C 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以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访为准)或媒体报道。

D 违法行为虽有个别投诉、举报、信访,但与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无关。故裁量百分比取0%。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裁量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因泗县欧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是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罚款金额=3000+(50000-3000)×案件总分值,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5%,罚款金额=3000+(50000-3000)×5%=5350元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皖环发[2021]33号)第六条“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首次被发现,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教育内容如下: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举一反三,认真总结,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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