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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4〕36号

发表时间:2024-11-14 17:0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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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4〕36号

泗县友好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8PM7FT6L

法定代表人:谷展翅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区******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医院五楼DR机房现场检查时,机房内有一台型号为:SONTU-300-Mars-B型DR设备,现场检查时该设备未使用,执法人员查看DR机房电脑,在电脑中发现该设备使用记录,电脑里有病人姓名、年龄、性别、拍摄日期、拍摄时间、投射部位等信息,使用时间跨度从2024年6月2日至2024年10月14日,总数共47条记录。经查,你医院未办理DR设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医院未办理DR设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8日,你医院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你医院未办理DR设备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和DR收费的情况;

2.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你医院的基本信息;

3.泗县友好医院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5页)、泗县友好医院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节选14页)、关于泗县友好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泗环建【2013】19号)共4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你医院的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4.安徽创佳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S24JC0608285630749)一份,证明你医院的DR机房放射防护检查合格;

5.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一份,证明你医院的危险废物委托宿州德邦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处置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医院授权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7.谷展翅、高武岭、吴辽、刘维维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上四人的身份信息,刘维维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培训证书、放射医学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维维操作DR的资质;

8.泗县友好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医院为一级医院;

9.《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宿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宿医保发【2022】3号)一份,证明DR的收费标准;

10.泗县友好医院门诊医药费收费存根,证明你医院DR的收费情况;

11.《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方法》一份,证明你医院使用的DR为三类射线装置;

12.执法人员从该医院DR机房电脑内提取的DR使用记录一份,证明你医院DR使用情况;

13.你医院的说明一份,证明DR使用记录中有22人是你医院的职工,DR是免费为职工体检,未收取费用的情况;

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医院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5.我局现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你医院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十一)违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本表的裁量计算公式: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

具体裁量如下:

1)种类和范围:你医院使用的为三类射线装置,取裁量百分比0%。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你医院为1台三类射线装置,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医院DR首次使用时间为2024年6月4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取裁量百分比8%。

4)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你医院DR机房已经过放射防护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取裁量百分比0%。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你医院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取裁量百分比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经查询,该医院一年内未有关于环境问题的投诉,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罚款金额=10000+(100000—10000)×8%=17200(元)。

没收违法所得:你医院DR收费标准为每次42元,你医院DR一共使用47次,其中22次是为你医院职工体检使用,未收取费用,其他25次是为你医院病人使用,每次42元。42×25=1050(元)。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圆(105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贰佰圆(17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胡强           夏旭        电话:0557-7022749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03办公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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