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2025〕2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5〕2 号
宿州市启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D9QATW4N
法定代表人:时向东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宿州市启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石油液化气钢瓶检测、翻新设备项目现已建成但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运营资格。
2、尤龙、王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和你公司经理的身份信息。
3、2024年11月26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4、2024年11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4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向东和你公司生产厂长尤龙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3页,证明你公司石油液化气钢瓶检测、翻新项目属于第40大项第86小项、金属制品修理431,需要履行环评审批手续;
7、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的投资总额。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合法有效。
9、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专用裁量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规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计算罚款额如下:
1、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取裁量百分比0%。
2、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比取0%。
3、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比取6%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上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比取0%。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罚款金额=【0.01+(0.05-0.01)×6%]×451060=5593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伍仟伍佰玖拾叁元整(559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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