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2025〕1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5〕1号
安徽华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QGA9G84
法定代表人:刘得存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1月5日,接中央第二生态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前期暗查发现,泗县城区雨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违规排污,将污水井中的污水用软管直排大运河,周边恶臭弥漫”。2024年11月6日,经现场调查,施工单位为安徽华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月份施工过程中,基坑内检查井陆续出现地下渗水和上游混接点改造溢流污水,形成施工废水。你公司把原应过路排入丹凤路西侧污水管网的施工废水,私自使用水泵连接软管,陆续排入丹凤路东侧大运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认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3. 2024年8月29日、9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的情况;
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无误;
5.2024年11月15日、11月18日、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6.泗县城区雨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EPC)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YFLYFB-202403)1份,证明你公司是泗县城区雨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EPC)施工单位;
7.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你公司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8.我局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申请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15000元(大写:肆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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