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告〔2025〕2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5〕2号
安徽华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QGA9G84
法定代表人:刘得存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
2024年11月5日,接中央第二生态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前期暗查发现,泗县城区雨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违规排污,将污水井中的污水用软管直排大运河,周边恶臭弥漫”。2024年11月6日,经现场调查,施工单位为安徽华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月份施工过程中,基坑内检查井陆续出现地下渗水和上游混接点改造溢流污水,形成施工废水。施工单位把原应过路排入丹凤路西侧污水管网的施工废水,私自使用水泵连接软管,陆续排入丹凤路东侧大运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认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3. 2024年8月29日、9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的情况;
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无误;
5.2024年11月15日、11月18日、11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6.泗县城区雨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EPC)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YFLYFB-202403)1份,证明你公司是泗县城区雨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EPC)施工单位;
7.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你公司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8.我局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计算罚款额如下:
(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你公司把原应过路排入丹凤路西侧污水管网的施工废水,私自使用水泵连接软管,陆续排入丹凤路东侧大运河,取分值20%;
(2)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不属于有毒物质,取分值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第一次发现排放废水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最后一次排放废水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违法时间15天以上,取分值15%;
(4)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分值0%;
(5)环境违法次数,经查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当事人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取分值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经查阅环境信访办理系统,无,取分值0%。
案件总分值=20%+15%=35%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
100000+(1000000-100000)×35%=415000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 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鹏程 电话:13866692518
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03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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