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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5〕2号

发表时间:2025-01-17 12:0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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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告〔20252

 

安徽华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QGA9G84

法定代表人:刘得存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

2024年11月5日,接中央第二生态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期暗查发现,泗县城区雨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违规排污,将污水井中的污水用软管直排大运河,周边恶臭弥漫2024年11月6日,经现场调查,施工单位为安徽华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月份施工过程中,基坑内检查井陆续出现地下渗水和上游混接点改造溢流污水,形成施工废水。施工单位把原应过路排入丹凤路西侧污水管网的施工废水,私自使用水泵连接软管,陆续排入丹凤路东侧大运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认你公司主体资格

2. 20241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情况;

3. 2024年8月29日、924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现场的情况;

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无误;

5.202411151118日、1119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具体情况;

6.泗县城区雨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EPC)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YFLYFB-202403)1份,证明你公司是泗县城区雨水管网升级改造工程(EPC)施工单位

7.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认你公司送达地址准确、有效

8.我局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

计算罚款额如下:

(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私设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你公司把原应过路排入丹凤路西侧污水管网的施工废水,私自使用水泵连接软管,陆续排入丹凤路东侧大运河分值20%

(2)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活废水不属于有毒物质,分值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第一次发现排放废水的时间为2024年8月7日,最后一次排放废水时间为2024年9月24日,违法时间15天以上分值15%

(4)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分值0%

(5)环境违法次数,经查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当事人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分值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经查阅环境信访办理系统,无,分值0%

案件总分值=20%+15%=35%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

100000+(1000000-100000)×35%=415000元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 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鹏程                   电话:13866692518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03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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