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2025〕4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5〕4号
泗县时英明肉鸭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2UFF4T3A,经营者:时英明,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老山村大张庄。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对你养殖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养殖场正常养殖,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养殖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养殖场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3.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经营者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正在养殖,现场发现鸭棚东北角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的情况。
4.2025年3月13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养殖场正在养殖,现场发现鸭棚东北角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的情况。
5.2025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正在养殖,现场发现鸭棚东北角自行建设的集污淀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6.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现场饲养员张红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正在养殖,现场发现鸭棚东北角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情况。
7.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设计生产能力达到以下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备案,证明你养殖场属于规模养殖场。
8.你养殖场鸭棚东北角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未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不符合《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6.5污水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说明了你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9.2025年3月19日现场调查照片1张,证明你养殖场鸭棚东北角自行建设的集污池周围已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围栏等防护设施。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养殖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11.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5年4月2日以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养殖场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长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
因泗县时英明肉鸭养殖场不是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取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个月,不足3个月,取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比取0%;
(4)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比取0%;
(5)该养殖场离周边居民较近,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较轻影响,裁量百分比取2%。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100000-200)×2%=2196元。
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罚款2196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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