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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5〕4号

发表时间:2025-03-27 11:4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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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54

 

泗县永诚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324MA2UMW6T0M法定代表人梁乐意,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向阳村塘张庄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泗县永诚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合作社自行建设的4个集水池未做防渗及覆盖措施,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HJ/T81-2001)5.3,说明了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泗县永诚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合作社的运营资格。

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养殖合作社已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3梁乐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沙元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2025317日现场检查时对法定代表人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养殖合作社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52025318日现场调查时对你养殖合作社生产厂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合作社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81—2001)5.3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合作社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7、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该养殖合作社为规模化养殖场。

82025317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养殖合作社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9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合法有效。

养殖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规定对你养殖合作社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计算罚款额如下: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泗县永诚养殖专业合作社是法人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取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取裁量百分比取11%;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比取0%;

4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比取0%;

5)经查阅环境信访办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比取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3000+(100000-3000)×11%=13670元。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养殖合作社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136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养殖合作社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红旗                    电话:13956845552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楼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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