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2025〕6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5〕6号
黄**:
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黄圩镇******。
你经营的养鸭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5日对你养鹅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将养殖粪污露天堆放在养鸭棚北侧空地上,未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鸭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2、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3、2025年4月15日现场调查时对你妻子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2025年4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5年4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露天堆放的粪污已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鸭场已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鸭场已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鸭场为规模化养殖场。
9、我局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合法有效。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于2025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5〕6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要求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规定,对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管理制度案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比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取裁量百分比2%。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因黄新战为个体工商户属个人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罚款金额=200+(100000-200)×2%=2196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陆元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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