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告〔2025〕3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5〕3号
泗县董伟东口腔诊所(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324MADWX10969
经营者:董**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运河街道******
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对你诊所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诊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
2.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未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月3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和X射线装置未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事实;
2.2025年1月17日、2025年1月18日,对你诊所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证明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和X射线装置未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事实,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和使用X射线装置为病人免费拍片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诊所的基本信息;
4.2025年1月3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九张,证明你诊所X射线装置已安装并使用的情况和就诊病人的收费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诊所建设项目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
6.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你诊所的建设情况;
7.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诊所授权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8.董**、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上两人的身份信息;
9.《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类方法》一份,证明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CBCT机)为三类射线装置;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3页,证明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CBCT机)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诊所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2.我局现场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未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的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罚款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具体裁量如下:
(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诊所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1月3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裁量百分比0%。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比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50000-200)×0%=200元。
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该诊所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罚款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具体裁量如下:
(1)种类和范围:你诊所使用的为三类射线装置,取裁量百分比0%。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该医院为1台三类射线装置,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你诊所X射线装置使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至2025年1月3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取裁量百分比2%。
(4)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你诊所CBCT机房已安装铅门等防护措施,取裁量百分比0%。
(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该诊所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为1次,取裁量百分比0%。
(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经查询,该诊所一年内未有关于环境问题的投诉,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2%=11800元。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备案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圆整(小写:200元)。
2.针对你诊所使用的X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为拟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圆整(小写:11800元)。
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小写: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诊所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诊所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你诊所有权要求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你诊所如果要求听证, 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诊所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张鹏程 电话:13866692518
地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03室 邮政编码: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皖宿环(泗)罚告〔2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