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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宿环(泗)罚告〔2025〕6号

发表时间:2025-05-23 16:0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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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皖宿环(泗)罚告2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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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68********,经营者:黄新战,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黄圩******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黄**经营的养鸭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鸭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将养殖粪污露天堆放在该养鸭棚北侧空地上,未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利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鸭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2、2025年4月15日现场检查时对你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3、2025年4月15日现场调查时对你妻子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4、2025年4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5、2025年4月1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露天堆放的粪污已清理,违法行为已改正。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鸭场已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鸭场已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经营的养鸭场为规模化养殖场。

9、我局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文书合法有效。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9通用裁量表规定,对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管理制度案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行为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比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取裁量百分比2%。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因黄新战为个体工商户属个人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罚款金额=200+(100000-200)×2%=2196元。

综上所述,我局拟对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管理制度案罚款贰仟壹佰玖拾陆元整(219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红旗                    电话:13956845552

 址:泗县泗涂产业园A座8楼      邮编:2343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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