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2025〕11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5〕11号
安徽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8QB3AE1L
法定代表人:赵*
地 址:泗水大道与孟山路交叉口***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学林雅苑项目8号楼与9号楼北侧施工现场有裸露土方未覆盖,经现场测量裸露土方未覆盖面积东西长50米、南北长18米,合计900平方米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安徽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荣辉置业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2025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挖掘产生的土方未覆盖的情况;
3.2025年5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4.2025年5月12日,对李**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荣辉置业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室外排污、排水、工程等问题均有安徽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施工;
5.2025年5月12日,对现场负责人赵**制作的《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的原因;
6.学林雅苑小区道排附属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室外排污、排水、工程等问题均有安徽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7.安徽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任命文件一份证明赵**在学林雅苑项目中的职务。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9.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参照《长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计算罚款数额如下:
(1)8号楼与9号楼北侧施工现场有裸露土方未覆盖,经现场测量裸露土方未覆盖面积东西长50米、南北长18米,合计900平方米未覆盖。其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取值0%。
(2)调查显示该公司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取值0%。
(3)当事人物料堆放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取值0%。
(4)经核查环境行政处罚办理系统,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百分值取值0%。
(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取值0%。
依据以上规定,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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