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2026〕2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6 〕2号
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
法定代表人:储晓星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工业园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2月7日对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生产车间监控视频及出库单,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夜间22点至24点之间生产,未按规定响应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停产)应急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基本信息;
2.2025年12月7日,现场检查时对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杰明)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12月6日夜间生产的情况;
3.2025年12月10日,现场调查对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胡壮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5年12月6日夜间生产的情况;
4.2025年12月7日现场调阅资料照片3张,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情况;
5.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毕杰明代理权限的情况;
7.身份证明1份,证明胡壮壮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
8.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该公司接收文书送达的地址和方式;
10.重型运输车辆行车证复印件4份及查询排放单,证明该公司使用车辆的排放阶段;
11.我局现场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2.排污许可证节选9页(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管控措施;
13.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实施的减排措施清单一份,证明该公司在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实施的减排措施。
14.宿州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11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和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各一份,证明宿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11级应急响应的起始和终止时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 12月 28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5 〕1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该公司违法行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比取0%。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比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
5.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故裁量百分比取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裁量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罚款金额=50000+(200000-50000)×案件总分值,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0%,罚款金额=50000+(200000-50000)×0%=50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1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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