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宿环(泗)罚〔2026〕1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宿环(泗)罚〔2026〕1号
宿州高登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TWE587P,法定代表人:郭**,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发现你公司院内西南角空地上有物料(锯末)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宿州高登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运营资格;
2.你公司生产厂长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你公司业务经理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 2025年11月25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对你公司生产厂长江永花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具体情况。
5.2025年11月25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6.2025年11月28日现场调查时对你公司业务经理仝**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份5页(节选),证明你公司木质制品制造项目属于第15大项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第34小项、木质制品制造203:应按照登记管理申领排污许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3页(节选),证明你公司木质制品制造项目属于第17大项第33小项、木质制品制造203,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宿州高登包装有限公司对送达地址和方式的确认情况;
10.我局3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宿环(泗)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计算如下:
1、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程度小:取裁量百分比0%。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比取0%。
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裁量百分比0%。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裁量百分比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一年内):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裁量百分比0%。
依据以上规定,罚款金额计算步骤:
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罚款金额=10000+(100000-10000)×0%=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应缴款项缴入指定的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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