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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发表时间:2026-01-07 16:0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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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事项 表现形式 风险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存在慢作为,对符合条件的逾期受理或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存在乱作为,收受财物,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授意或指定企业联系特
定第三方机构出具环评文本,从中谋利。
2.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抽取评审专家时,具有倾向性,从中谋利。
1.环评文件审批事项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
2.公开办事流程和监督电话,严格执行一次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
3.审批过程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省市关于审批权限分级管理文件、做到依法依程序审批;遇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局党组集体研究 。
4.加强审批信息公开、环评文件须进行受理、批前公示,按规定网上公开环评文件。
5、建立双人审核制度。严禁授意或指定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在平台随机抽取,并接受纪检部门监督。
6、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严格把关,坚决执行”五个一律不批”的要求。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2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 1.存在慢作为,对符合条件的逾期受理或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存在乱作为,收受财物,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授意或指定企业联系特
定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从中谋利。
2.刁难申请人,违规办理,徇私谋利,可能产生应予
批准而未通过或不符合条件批准通过的后果。
1.排污许可审核事项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
2.公开办事流程和监督电话,严格执行一次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
3.审批过程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及省市关于排污许可核发权限分级管理文件、做到依法依程序严格审核;遇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局党组集体研究。
4.加强审批信息公开、环评文件须进行受理、批前公示,按规定网上公开排污许可证发证信息。
5.随机回访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了解是否存在违反廉政纪律、以权谋私等。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3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1.存在慢作为,在确定参评企业时,不落实有关规定,有选择的确定参评对象。
2.存在乱作为,在企业信用评价中存在接受企业宴请、送礼等违规现象,为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搞照顾有待。
3.在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推送中存在相关违纪问题,不及时或者变更推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1.规范企业信用评价的操作流程,对企业信用评价的过程进行公开;
2.纳入监督环节,积极吸取各方面力量对企业信用评价进行监督,确保整个评价透明、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4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 有关企业可能通过打招呼、宴请、利益输送等,请求给予倾斜,获得更多资金。授意或指定企业联系特定第三方机构开展申报,从中谋利;拨付资金时,未按项目实际进度提请拨付。 1.开展学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把学习教育贯穿在排查工作的始终。
2.按照公平公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和审查,强化财务审计监督。及时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授意或指定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企业进行跟踪回访。               
3.开展风险评估,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和工程进度拨付专项资金。强化廉政教育,增强自律意识,杜绝企业、个人或单位打招呼、宴请、利益输送等,请求给予倾斜,获得更多资金。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5  深入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1.未按照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减排清单覆盖面不全、清单内企业生产情况与实际不符;管控期间,对未落实管控措施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以管控名义擅自提升企业管控等级。
2.降低入河排污口整治标准。
3.在农村黑臭水体和村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过程中,对可能存在不达标或任务未完成的视为已完成并通过考核。
1.积极研究国家、省级出台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参加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有关培训,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制定要点,定期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严格按照发布的管控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检查中至少2名或以上人员,携带执法证件,主动亮证,接受企业监督,做到依法公平公正。
2.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要求。
3.对照省、市验收技术规范,建立材料清单,公开验收程序。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6  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1.存在乱作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执法检查。
2.存在不作为、慢作为,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收受监管对象财物,接受监管对象宴请,故意对环境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避重就轻,或隐瞒环境违法行为,致使环境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查处。
1.除领导交办案件、上级转办案件以及信访投诉件以外,严格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2.现场执法必须两人以上,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应及时报告现场检查情况,汇总检查结果。
3.执法检查前不得与被检查单位进行联系,特殊情况(如提供相关资料等)需向领导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
4.检查工作结束后不与被检查单位单独会面,如确有必要,经分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在公开场合会谈,并请其他同事监督会谈情况。
5.不接受被检查单位吃请和所送有价礼金、礼物等。
6.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前,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通报拟定的处理处罚信息。
具体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人员
7  执法监测 1.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收受监管对象财物,接受监管对象宴请,采样人员企图达到稀释或更换样品及在非规定的地点采集样品,导致样品不具代表性;向企业透露参与人员相关信息及未经公开
的监测结果。
2.委托监测时,接受被委托对象宴请、收受礼品礼金等,不规范进行委托监测。
3.人为因素导致监测数据失效进而无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1.在与企业直接接触中,至少两人在场,起到相互监督作用;如果现场执法人员若携带执法记录仪时,现场监测人员应主动接受现场摄像。
2.严格按照分析方法标准分析测试、数据统计、计算及结果审核,严格按照质控要求进行精密度、准确度的测定,质控人员适时采取盲样测试、密码平行、加标回收、比对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3.严格执行监测报告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
4.委托第三方严格按照分局制定的规章流程开展工作,有特殊情况要请示局主要领导审阅。
5.严格采样流程,规范采样、监测或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采样、监测。
6.严格审查第三方资质问题,依法将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存在问题的的第三方排除。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8  行政处罚执法决定 在案件审查环节,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监管对象财物、接受监管对象宴请,出现减轻处罚、处罚不到位等现象。 1.集体讨论案情,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范围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应由案件现场执法人员提出,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2.及时公开处罚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9  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监管对象财物、接受监管对象宴请,出现不及时公开或不公开等现象。 做出处罚决定后,七日内完成公开。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10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1.在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而不报告案件主要违法行为或避重就轻,或不提供充足证据材料。
2.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监管对象财物、接受监管对象宴请,出现强制执行不到位现象。
3.在案件审查环节,如复核当事人意见、提出强制执行建议、监督执行,案件办理人员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当事人好处,出现强制执行不到位现象。
1.现场执法必须两人以上,使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应及时报告现场调查情况,汇总调查结果。调查前、后不与被检查单位单独会面,如确有必要,经分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在公开场合会谈,并请其他同事监督会谈情况。
2.不接受被调查单位吃请和所送有价礼金、礼物等。
3.集体决定,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应由案件现场执法人员提出,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4.及时公开限制生产等决定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11  环境信访案件办理 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调查处理环境信访案件时,执法人员将信访人信息透露给举报对象,或在信息公开时透露信访人信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1.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保密制度》,严禁将信访人的举报材料等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人或单位。
2.不定期对信访件开展抽查,重点对重复信访问题进行督办。
具体环境信访案件办理人员
12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可能由于有人说情或收受监管对象财物、接受监管对象宴请,未依法进行调解,处理不公。 1.现场调解必须两人以上。
2.调解前不得与被调解单位(个人)进行私下联系,特殊情况(如提供相关资料等)需向领导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
3.调解前后不与被调解单位(个人)单独会面,如确有必要,经分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在公开场合会谈,并请其他同事监督会谈情况。
4.不接受被调解单位(个人)吃请和所送有价礼金、礼物等。
具体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
人员
13  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现场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或者避重就轻,不如实反映情况。
2.在总结和报告现场调查情况时,经办人员可能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不如实报告问题。
3.不及时报告问题。
1.现场执法必须两人以上,必须使用安徽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如实报告现场检查情况,汇总检查结果,报送审查。
2.不私自与被调查对象会面,不接受宴请和所送礼金、礼物等;被调查对象要求汇报相关情况,应统一在办公室会谈,并接受其他同事监督;作出处理决定前,经办人不得向被调查对象通报拟定的处理意见;严格执行集体研究决策制度。
3.规定时限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具体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
理人员
14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验收 1.排查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发现问题能力不强;发现问题不登记、不反馈;以问题排查名义,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2.接受请托,放松问题整改要求、降低整改标准。
3.对牵头或配合验收问题,降低验收标准。
1.压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责任,细化排查领域、区域,定期报告,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反馈、登记;
2.对整改不力问题视情况采取提醒、通报、约谈等处理措施的工作机制;
3.现场验收时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并严格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芜湖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验收工作办法》执行验收、销号备案和公示流程。
具体参与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验收
工作人员
15  财务管理 违规发放福利、津补贴 1.加强监督,内部检查与外部检查相结合;
2.及时公开财务支出情况,严禁设立“小金库”。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16  部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商品、服务的自行采购 某些供货商为获取供货机会,可能存在主动联系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通过许诺回扣、给好处的方式获得供货机会;经办的工作人员存在利用采购之便向供货商索要回扣或好处等廉政风险。 1.严格按照财政采购规定,规范采购程序,需招标采购的公开招标采购;
2.采购交付在办公场所进行,至少2人以上参加;
3.付款和报销严格执行审核;
4.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教育,一级抓一 级 ;
6.采购人员3-5年要进行岗位交流。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17  办公用品项目采购 1.耗材物品采购流程及运行环节中,执行不够规范;
耗材物品申领方面容易出现随意性。
2.公车私用;车辆维修随意。
1.严格执行物品采购流程,加强耗材物品采购流程的运行管理;
2.继续严格执行车辆加油卡制度,定点维修。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18  党费收缴 不按时上缴党费给机关党委 严格按党费管理程序和规定,按期公示党费的收缴情况。 全体党员
19  干部选拔任用 1.未按规定进行推荐,托打招呼,拉票贿选。
2.未按规定进行考察测评,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测评情况,接受财物,未回避。
3.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查实、征求意见,未核查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
4.隐瞒公示反映问题,未及时报告组织、纪检部门。
1.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坚决抵制用人不正之风。
2.严格按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结果由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3.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全程接受监督。
4.展考察全程纪实,形成考察文书档案,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5.严格落实“凡提四必”,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6.严格执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完善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
7.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20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不按规定程序和范围开展测评,评议。
2.不如实统计测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
1.加强对考核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2.严格执行考核制度。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21    发展党员考察 发展党员审批过程中,出于私心或不能依章办事。 1.坚持集体研究发展党员,不采取传阅的形式吸纳党员 ;
2.选择政治过硬、思想品质好、作风严谨、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上级指派的谈话人员。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22 
推荐工作人员评优评先
评选不公道正派,凭印象、凭感情、凭关系评比。
坚持集体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凡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不得通过评选。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23  干部效能建设监督 不如实反映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不汇报、不监管、不通报,隐瞒或者有意透露信息。 1.加强纪律教育,严守纪律规矩;
2.严格监督检查,检查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开展;
3.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强化结果运用。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24  国、省控空气、水质自动监测站点防范人为干扰制度落实 存在人为干扰情形或发现人为干扰情形、不纠正、不上报。 1.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站点运维基础保障严防人为干扰等有关文件要求;
2.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客观公正。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25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涉及分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可能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无有效制约,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受到破坏,造成权力“寻租”空间巨大。 1.凡涉及分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坚持科学、民主、依法、规范决策,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班子成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市生态环境局和执法支队相关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3.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严格按照《分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的程序开展。
具体开展相应工作的经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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