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公共服务指南
1.泗县“12369”环保举报热线服务指南(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承办机构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流程
1.受理。接收群众信访事项(包括上级转交信访事项)。
2.转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反映问题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写信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反映问题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极其它有关规定的,不予以支持。
3.答复。处理结果反馈信访举报人。
4.复查。信访人对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
5.复核。信访人对环保部门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部门及相关机关不再受理和转交。
6、归档。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进行归档。
五、办理期限
原则上30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电话:0557-7028165
2.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
服务指南(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加强生态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在传播生态文化方面的作用。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管理区等的生态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推进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使其成为培育、传播生态文化的重要平台。
2.《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环发〔2012〕113号):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本地区《“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标准》,在基地的基础设施、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要求,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单位择优推荐申报。1.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自2014年起逢双年申报一次,申报年的10月初至12月底接受申报。各省(区、市)环保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一式两份分别报环境保护部宣传教育司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二楼宣教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填写《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申报表》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具有公众环境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展览馆等;
2、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动植物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3、环境监测站、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
4、具有环境教育功能的科研院所、企业、场矿、社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等。
5、获得市级环境教育基地称号满一年的单位,参照《安徽省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自评达标后,可申报省级环境教育基地。
六、基本流程
1、申报单位须填写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提报给各县环保局,由各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评估标准初审合格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宣教中心。
2、省生态环境厅宣教中心对申报单位负责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各单位结合实际,改进工作,完善提高。
3、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将联合组织考评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考核意见。
4、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到达现场考核验收的,委托当地环保、教育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受托单位必须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
5、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召开评审会议,确定通过验收的单位名单,给予命名表彰。
6、省生态环境厅、省教育厅将对命名的省级环境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对工作退步、不符合条件的,要求限期改进,不能落实的,取消其省级环境教育基地称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县生态环境分局二楼宣教科
(二)电话咨询:0557—7010225
3.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机构问题的复函》第四款:根据上述规定,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定技术仲裁机构,由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作为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的技术依据。
二、承办机构
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事项
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监测
五、受理要求
1.受理条件
(1)仅针对发生在监利县境内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事件;
(2)必须有县组及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文字材料。
2.申请材料
(1)县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企业提供,县人民法院出具。
(2)委托监测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环保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供模板。
(3)委托检测样品交接单。
3.其他要求:
(1)仅针对发生在监利县境内的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事件;
(2)必须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及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文字材料。
六、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 个工作日。 第一时间开展监测工作
七、承诺办结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7—7011697
4.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服务指南
(依申请)
一、办理依据
1.县(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
2.环保部门职责。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赴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发生地。经现场勘查,向属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后,会商提出处理处置建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电话:0557-7028165。
5.委托性监测服务指南(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流程
1.任务接收: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委托县环境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2.工作开展: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县环境监测站资质认定范围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和中心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3.编制报告:汇总监测数据,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五、服务时限
监测时间依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7〕148号)。
七、咨询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7-7011697
6.泗县环境状况公报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二、承办机构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流程
1.编制:县环境监测站收集全县环境质量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写上年度泗县县环境状况公报;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今日今日泗州报、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环境状况公报内容。
五、办理时限
每年“6.5”环境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上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
电话:0557-7022749
7.泗县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宣教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流程
1.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各股室、二级机构提出具体要求。
2.实施:各股室、二级机构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3.总结:局办公室根据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至省、市环保宣教中心。
五、办理时限
4-6月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宣教股
电话:0557-7010225
8.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
五、服务流程
1.接收、整理和分析辐射事故。
2.对核与辐射事件进行初步分析,向市核应急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参与应急监测中的技术工作。
4.参加核与辐射事件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放射性污染范围,指导污染处理工作。
5.参与编制应急报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生态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电话:0557-7028165。
9.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监测预警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承办机构
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和内容
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省环保厅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并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
五、服务流程
1.接报:接到县生态环境分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启动应急监测程序,成立广德县环境监测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安排人员、设备赶赴现场。
2.现场监测:服从现场监测指挥组安排,根据突发事故现场相关信息确定监测点位、频次、项目等,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结果上报:及时、准确的向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由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4.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及实际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外发布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7-7011697
10.参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开展环境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定期制定更新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五、服务流程
1.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企业监管,消除环境隐患;
2.定期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生产台账,定期制定更性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3.及时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7-7028165,0557-7011697。
11.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科技、文化、卫生计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2.省人大常委会要求。
3.工作惯例,连续开展16年。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二楼宣教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县生态环境分局二楼宣教科
(二)电话咨询:0557—7010225
1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公布
五、服务流程
发布信息: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公布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电话:0557—7028165
13.中高考期间禁噪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一)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的;(二)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以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2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中高考期间禁噪事项
五、申报材料
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县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举报人通过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
2.受理:泗县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准确据实记录举报时间、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举报内容、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诉求目的等信息。对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向告知举报人说明情况。
3.处理:对举报人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支队
电话:0557—12369,0557-7028165
14.空气质量日报发布服务指南(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二、承办机构
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内容
每小时、每日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五、服务时限
实时发布。
六、发布途径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政务公开平台。
七、咨询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7—7011697。
15、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服务指南(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需要查询国、省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自主上网查询。
六、服务时限
随时查询。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7-7011697
16.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服务指南(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
五、服务流程
1.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方案。
2.报送:县政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方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
3.发布:市人民政府发布。
4.备案: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电话:0557-7028165。
17.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服务指南(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建立技术推广支持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中介、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在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业务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和推广能力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技术政策;
2.技术先进有创新、工艺成熟、运行可靠、经济合理;
3.已有两个以上的应用实例,连续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4.技术适应性强,覆盖面广,可广泛推广应用;
5.对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6.技术权属明确。
五、申报材料
1.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项目申报书;
2.两份应用实例表(应由用户填写并盖章)并附与实例相对应的监测(检测)报告复印件。监测(检测)报告须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并能体现技术应用效果;
3.申报产品(装置)应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鼓励申报产品(装置)取得环保产品认证证书;
4.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5.查新报告、技术鉴定证书等技术新颖性和先进性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特殊行业,申报时应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特殊行业许可证等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8.技术简介;
9.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六、申报的重点技术领域
(一)水污染防治领域
1.城镇污水处理技术,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脱氮除磷、高效曝气节能、废水资源化等),黑臭水体治理与修复,河流湖泊水体生态修复,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水处理专业药剂与材料。
2.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废水处理及资源化,工业污泥处理处置,工业集聚区综合废水系统管控与污染治理。
3.村镇生活污水处理,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1.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及多污染物协调控制,钢铁、石化、水泥、有色、玻璃、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
2.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净化处理。
3.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大型煤堆、料堆等防风抑尘治理。
4.机动车、船舶等移动源排气污染控制。
(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与阻控,矿山开采土壤污染阻断与生态修复,油田石油开采和石油化工污染土壤(场地)修复。
2.建设用地地下水修复;地下水源地污染风险控制。
3.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与阻控,农用地农药等有机污染土壤修复。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
城市垃圾处理处置,渗滤液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等。
(五)环境监测技术领域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及仪器装备,特征污染物监测及仪器装备,空气、水质质量监测及仪器装备,土壤监测及仪器装备,环境监测预警及便携式检测仪器装备等。
(六)其他领域
噪声与振动污染控制,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重点工业领域、行业清洁生产等。
七、服务流程
1.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技术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2.经专家评审和部门领导审查后的申报项目,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八、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县生态环境分局业务管理股
电话:0557-7028216
18.环境质量报告书、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服务指南(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二、承办机构
县环境监测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县生态环境分局汇总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整理并编写上年度全区环境统计公报。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环境统计公报内容。
六、办理时限
每年九月份左右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环境统计公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环境监测站。
电话:0557-7011697
19.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公布
服务指南(主动服务)
一、项目名称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及名录登记
二、法定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9月7日颁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2008年2月1日印发,环办〔2008〕12号)
三、申请对象及办理地点
在宿州市市范围内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宜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
“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用语含义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准。
四、申请条件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2.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3.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4.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已经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五、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3.环保部门关于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5.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书面意见。
六、审批程序
1.审核提交材料;
2.组织现场踏勘;
3.签署同意与否意见。
进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临时名录满三年的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按照《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出进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名录意见,市环保局经过核查,办理进入名录事宜。
七、联系电话
泗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股
电话:0557—7090757
附件:申请书及表格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章)
类 别:1、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环境保护措施验收。 □
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列入临时名录□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本申请书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成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法人代表人姓名: 签 字:
日 期(加盖印章):
以下受理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 受 理 □ 退 回 □
填写说明
1、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受理单位。
2、申请单位填写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
3、申请单位应在提示处签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成一致。
(一)单位/个体工商户情况
申 请
单 位 |
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中文)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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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 县(区) 填 街 号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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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百万) ; 固定资产投资(百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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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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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身份证号 ; 电子邮箱 电话 ;传真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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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人数) |
高 工 (人数) |
工程师 (人数) |
技术人员 (人数) |
操作人员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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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解利 用处 理设 施地 点 |
地址: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 县(区) 填 街 号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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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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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建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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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运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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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情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所学专业 |
工作年限 |
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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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表水/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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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围500米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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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厂房面积(m2)
总面积 |
贮存设施 |
拆解厂 |
利用厂 |
处置厂 |
车库 |
绿化面积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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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设施所在地的地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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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设施的地理位置(或交通位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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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贮存设施基本情况
序号 |
贮存设施 |
数量 |
规模 |
相关技术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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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电子废物拆解主要设备(可附页)
名 称 |
规格型号 |
设计能力 |
数量 |
其他技术参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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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电子废物利用工艺
1.利用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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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设备(可附页)
名 称 |
规格型号 |
设计能力 |
数量 |
其他技术参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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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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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电子废物处置工艺
1.处置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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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设备(可附页)
名 称 |
规格型号 |
设计能力 |
数量 |
其他技术参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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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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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管理情况
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管理情况
序号 |
来源 |
名称 |
是否是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 |
产生数量(公斤/年) |
利用处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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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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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管理情况
污染要素 |
产生源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排放情况(估算值) |
处理设施 |
执行的排放标准 |
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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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 |
排放量 (公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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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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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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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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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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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一)关于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
(二)关于环境保护设施已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如:环保部门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文件。
(三)关于已经符合或者经过整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料;有关培训制度和计划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及执行记录;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及执行记录;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及执行记录;电子废物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的照片及其说明;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其执行记录。
(四)关于能够达到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的证明材料。如有关工艺和技术路线的设计文件,施工和监理记录;等。
(五)污染物排放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的要求。如: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环境监测报告;所产生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情况。
20.环境公益诉讼服务指南(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二、承办机构
县生态环境分局业务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环保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五、服务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提供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2、社会组织机构代码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六、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涉及鉴定、监测、评估等时间不计算在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涉及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由中介机构提供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县生态环境分局业务管理股
电话:0557-7028216
21.泗县环保局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二、承办机构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1.奖励对象为通过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
2.举报人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3.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4.举报人非新闻工作者,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5.举报人通过正常途径进行举报,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6.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真实客观,没有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五、服务流程
1.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查处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在案件查处结束30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人信息,确定奖励金额,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经费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如遇特殊情况,举报人需到县环保局核对有关信息而产生的往返交通费用,可凭有效票据予以报销。
六、服务期限
举报案件查处工作结束后30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泗县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
电话:0557-7028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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