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级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
十二、宿州市泗县生态环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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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1 |
“12369”环保举报热线服务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
环境监察大队 |
依申请类 |
2 |
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
宣教股 |
依申请类 |
3 |
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 |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环境监测站 |
依申请类 |
4 |
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 |
县(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及调查处理 |
环境监察大队 |
依申请类 |
5 |
委托性监测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具体承担下列主要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一)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
环境监测站 |
主动服务类 |
6 |
环境状况公报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
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7 |
组织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
宣教股 |
主动服务类 |
8 |
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环境监察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9 |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
环境监测站 |
主动服务类 |
10 |
参与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 |
主动服务类 |
11 |
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
宣教股 |
主动服务类 |
12 |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果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环境监察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13 |
中高考期间禁噪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
环境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
主动服务类 |
14 |
空气质量日报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环境监测站 |
主动服务类 |
15 |
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环境监测站 |
主动服务类 |
16 |
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警示隔离标志设置 |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确定地理界线,设立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 |
环境监察大队、各环保所 |
主动服务类 |
17 |
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 |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环境保护技术市场,建立技术推广支持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在技术中介、咨询、代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在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业务股 |
主动服务类 |
18 |
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
环境监测站 |
主动服务类 |
19 |
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公布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 |
行政审批股 |
主动服务类 |
20 |
环境公益诉讼支持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第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业务股 |
主动服务类 |
21 |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五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国家鼓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动有关部门设立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 |
环境监察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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