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统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决策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及统计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重大执法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局党组会和局办公会为重大行政决策决定机构。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策的制定由承办科室起草方案,方案的起草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咨询专家或进行专题论证。
第四条 拟定好的方案交由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有必要制定此决策;
(二)是否属于本部门的职责范围;
(三)是否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将方案返给承办科室。
第七条 承办科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八条 承办科室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党组会或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做出最后决定。
第九条 局纪检组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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