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及《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统计局在实施法律规定的统计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活动。
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抽查工作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县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县局执法监督股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细则由普查中心确定。
第六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七条 结合工作实际,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每年适时开展不少于1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按照县局统一安排,随机抽取2-3个乡镇(街道),在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在乡镇(街道)见证下,对每个抽取乡镇(街道)内的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抽查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安排,既可一次完成抽取,也可分批次开展抽取。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县局分管法治工作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三条 2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若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局依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六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或统计执法人员在抽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各业务股室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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