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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统计局以案释法工作制度

发表时间:2019-03-15 09:2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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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统计局以案释法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社系统职能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及我局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我局及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结合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向行业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诠释人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坚持、广泛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实效性原则。即以案释法应当在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广泛开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应当把执法办案与法治宣传有机结合,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社会效果。

第四条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五条  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并存档。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以用于法治宣传: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七条  向行业服务对象、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法治讲座、座谈交流、“法律六进”、法律服务等形式进行案例宣讲;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电子显示屏等传统媒介和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开辟典型案例访谈或专栏、在本单位官网微信微博和专业普法网站发布案例等形式以案释法;

(三)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每年通过统计局网站或电子显示屏等发布的典型案例每年不少于2件。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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