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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普法」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政府管控措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20-02-07 16:3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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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时刻牵动着全社会的心,大家众志成城、上下一心,同抗病疫。无数医务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公安民警更是逆向前行,决心不退。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采取了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公共场所戴口罩,春节期间不出门、不聚集,酒店、宾馆、酒吧等经营性公众聚集场所暂停营业,从外地回来要依法隔离14天……这些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措施,确保疫情得到有效管控,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和积极配合。但总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无视规定,一意孤行。目前,各地公安部门针对此种严重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一】

隔离期间私自外出被依法行政拘留

2020年1月31日晚9时,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派出所接到市卫健局线索移交函,内容为“湖北省武汉市返梅人员费某在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经咨询卫健局相关人员,费某于1月18日从武汉返梅河口,按照《梅河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中“对疫区省份返梅人群要进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的要求,费某的居家隔离观察期限为1月18日至2月1日。1月29日晚8点,费某不听社区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1月30日返回家中。

【案例二】

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被立案侦查

2020年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上述案件中,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300元的处罚。苟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的行为,足以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侵害的威胁状态,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