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以案释法两例
1、疫情当前,对无视法律法规和政府在特殊时期下达的通知、通报、命令,阻挠疫情防控,辱骂殴打值守工作人员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1月31日晚,曾某想进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受到阻拦,与工作人员发生言语冲突,曾某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接到报警,珠江道派出所出警依法对曾某进行传唤。
2月4日,赵某和周某驾车送孩子进海港区某小区,因其未办理出入通行证遇阻,强行冲过检查站。回来出小区时辱骂并用车顶撞工作人员,扬言要用车辆封堵小区入口,造成小区门口拥堵,产生恶劣影响。后二人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
2月7日晚18时,抚宁区下庄管理区某村李某某驾车在村卡口处拒绝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下车辱骂殴打执勤人员,后又驾车连续顶撞此人。另外一名执勤人员上前制止并拔出其车钥匙时,李某某竟动嘴咬人。随后李某某将卡口的桌子等物品一顿乱砸。接到报警后,抚宁镇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法律分析:上述四人的行为均属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两高两部《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其他寻衅滋事情节,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或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规定进行处罚。
最终公安机关对赵某和周某、曾某处以行政处罚;对李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2、疫情当前,对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瞒报外来人员情况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1月25日(大年初一),李某某、付某某夫妻二人明知疫情严重,从湖北来到卢龙县其儿子李某暂住地居住,直到初九才离开。期间,卢龙县政府工作人员分别在大年初三、初五、初七三次到李某家中入户调查,李某和妻子王某某心存侥幸,故意隐瞒父母在家中居住的事实,拒不登记报告,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分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面对疫情,李某和王某某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瞒报来自疫区人员情况,违反了上述规定。近日,李某夫妻二人被公安局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3、疫情期间,以卖口罩为幌子,通过手机软件发布消息行骗,损害公民财产权益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近日,卢龙县王某某借疫情期间医用口罩短缺之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吸引网友购买,在加好友转账后便拉黑受害人。接到受害人报警后,秦皇岛市公安局反诈中心快速反应,立即协调电信、金融部门和快手等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工作,于2月2日下午在卢龙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全力配合下,将涉案嫌疑人王某某抓获。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王某某在疫情期间通过网络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骗取资金,其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两高两部《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等待王某某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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