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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时间:2021-04-09 08:4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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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股室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对于群众举报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以及特邀监督员明查暗访、行风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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