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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发表时间:2021-04-09 08:5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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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局机关或局属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局机关或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可以采取书面、新闻媒体公告、门户网站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四条  在听取意见前应事先准备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方案、情况说明等资料,供听取意见对象了解决策方案。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通过新闻媒体公告、门户网站公示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二)明确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公布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   应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镇政府审议。听取意见形成的结论性意见应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听取意见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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