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监督,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对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纳入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情况;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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