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开放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政府开放日”活动的主体主要统计局。
第三条 “政府开放日”活动举行前5个工作日内,由举办单位成立遴选小组,拟定邀请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在门户网、新闻媒体、微信微博平台公开征集代表,或者由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初步对象,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确定参加活动代表,并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条 开放场所主要包括单位办公场所和统计调查点等。具体场所根据需要进行安排,每次活动参观2-4个场所。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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