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泗县统计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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