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本统计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四)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
(五)选任干部和统计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六)统计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范围标准、依据等;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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