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要案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掌握全县经济检查执法办案中的各类重要信息,以便监督检查指导,推动整体执法效能,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各办案机构在查办重大经济违法案件时,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除非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及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上报, 下列案件应当在案发后2日内填写《大要案备案报告书》,上报县局法制股备案。
(一)暴力抗法或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的案件;
(二)制售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导致农民利益受损较重的案件;
(三)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致残、致死的案件;
(四)十人以上群体性申诉的案件;
第四条 下列案件,应当在案发后3日内填写《大要案备案报告书》,结案后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县局法制股备案:
(一)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罚没款1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其它需要上报的案件。
第三条所列备案案件,也应当在结案后3日内上报《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备案。
第五条 各办案机构应当按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向法制股上报备案材料。
第六条 《大要案备案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上报单位,立案机关(机构),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查获的时间、地点、涉案金额等),案件的性质,拟(已)采取的措施,报送时间。
第七条 各办案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重大案件的报备工作,对应当上报而不上报、漏报、瞒报的,县局将视情况通报批评,并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办案机构要做好经济检查重大信息情况记录,对收集上报的有关重大信息严格把关,做到情况属实,填写规范。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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