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墩集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0年11月)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墩集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0年11月)
填报人: 郑瑞 审 核人: 梁振海 ( 2020年11月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市监罚字〔2020〕856号 |
陈黎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期化妆品案 |
陈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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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黎 |
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为获取非法收入,当事人未按销售规定撤柜下架,在自己超市销售飘柔人参滋养修护洗发露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制使用期2019/11/4)。该批产品销售价为30元/瓶,超过限制使用期后销售1瓶,该批产品货值3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0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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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市监罚字〔2020〕857号 |
陈柱未保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陈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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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柱 |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内的2020年9月8日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撕掉。经调查,当事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未能妥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导致被进店消费者撕掉。 |
罚款。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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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市监罚字〔2020〕858号 |
齐琴环未保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齐琴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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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琴环 |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内的2020年9月8日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撕掉。经调查,当事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未能妥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导致被进店消费者撕掉。 |
罚款。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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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泗市监罚字〔2020〕859号 |
朱爱启未保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朱爱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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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启 |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内的2020年9月8日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撕掉。经调查,当事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未能妥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导致被进店消费者撕掉。 |
罚款。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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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泗市监罚字〔2020〕860号 |
位元庆未保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位元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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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元庆 |
2020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内的2020年9月8日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撕掉。经调查,当事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未能妥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导致被进店消费者撕掉。 |
罚款。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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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泗市监罚字〔2020〕879号 |
汤小龙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汤小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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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小龙 |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30日在墩集镇墩集街自己服装店门外墙上设置含有“原价几百元,现全场59元,火拼最低价”的喷绘广告,广告制作发布费用250元。该广告中“全场59元,火拼最低价”的广告宣称用语与实际情况不符,“59元”并不能成为市场“最低价”,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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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泗市监罚字〔2020〕880号 |
曹丽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
曹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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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丽 |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日在墩集镇墩集街自己服装店门外墙上设置含有“原价几百元,现全场55元,火拼最低价”的喷绘广告,广告制作发布费用250元。该广告中“全场55元,火拼最低价”的广告宣称用语与实际情况不符,“55元”并不能成为市场“最低价”,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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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泗市监罚字〔2020〕881号 |
吴现胜未保存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
吴现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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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现胜 |
2020年11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张贴在其经营场所内的2020年9月18日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撕掉。经调查,当事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未能妥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导致被进店消费者撕掉。 |
罚款。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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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泗市监罚字〔2020〕882号 |
付玉亮销售三无产品案 |
付玉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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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玉亮 |
2020年10月10日,当事人从泗县启程商贸以9元/包的价格购进统一方便面50包对外销售,销售价11.8元/包。该商品上用胶带捆绑一个塑料碗,塑料碗无厂名、厂址、产品名称。 |
罚款。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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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泗市监罚字〔2020〕883号 |
潘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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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娟 |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上旬进货将属于保健食品的东鹏特饮饮料放置在普通食品销售货架上进行销售,保健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特殊食品。2020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将属于保健食品的东鹏特饮饮料和属于普通食品的百事可乐饮料混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我局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并当场交付《当场处罚决定书》。2020年11月4日我局依法对泗县潘文娟超市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5日限期内改正,仍将属于保健食品的东鹏特饮饮料和属于普通食品的百事可乐饮料混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 |
罚款,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主动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自作出处罚决泗市监罚字〔2020〕856号 定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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