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屏山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2月)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屏山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2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泗市监罚字〔2021〕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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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屏山联华购物中心 |
92341324MA2RP27870 |
李建明 |
2021年1月25日, 我局接举报依法对泗县屏山联华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底从泗县孙宝奎食品批发部购进标称为花生5kg,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2日,保质期(常温)60天,该花生于2020年12月21日到保质期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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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市监罚字〔2021〕213号 |
销售侵犯“宣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
泗县刘召才食杂店 |
92341324MA2NHGYB4B |
刘召才 |
2021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宣酒”厂家打假办工作人员的配合下依法对泗县刘召才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食杂店酒类待售区的货架上摆放着标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宣酒”4瓶,(酒精度:40%vol,净含量:425ml),现场清点共28件(1件×4瓶),经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打假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该批白酒为侵犯该公司“宣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宣监2020第088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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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市监罚字〔2021〕208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泗县屏山顺发购物广场 |
92341324MA2UAD8259 |
董建闯 |
2021年1月4日,我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泗县屏山顺发购物广场内食品待售区货架上摆放阜阳九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称为“家家有”排骨肉味王固态调味料6袋,标价2.0元/袋,每袋净含量160克, 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4151205018,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5月15日,至检查时,该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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