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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发表时间:2021-06-23 09:3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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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索核查

202114日,本局接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举报,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在其“新天地”楼盘售楼部摆放一大幅宣传展板将不同开发商开发的楼盘放在一起进行优劣对比,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其信誉,请市场部门进行查处,以维护其公司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促销开发的“新天地”楼盘,于2020年12月15日委托泗县易达广告为其制作内容为“泗县东关竞品楼盘优劣势对比”大幅宣传展牌一副,于12月20日放置于其售楼部内大门南侧处进行销售宣传。该对比宣传展牌宣传涉及书香门第、清华玺园、泗州绿苑三个楼盘,并分别从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小区配置、主力户型、均价、优惠政策、开发商口碑、学区、交房时间、公摊等10个方面进行优劣势对比。该优劣势对比展牌中当事人对自己除对公摊项未予评价外,其他项全部给予正面评价,并用大拇指向上的红色图形进行标注。对书香门第楼盘在主力户型、均价、优惠政策、学区、交房时间等其中5个方面给予负面评价;对清华玺园楼盘在项目名称、地理位置、主力户型、均价、优惠政策、开发商口碑、学区等7个方面给予负面评价;对泗州绿苑楼盘在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均价、优惠政策、开发商口碑、学区等6个方面给予负面评价,且在学区项标称该楼盘学区为虚构的“泗中分校”。对上述给予涉及负面评价的方面均用大拇指向下的红色图形予以标注。对书香门第楼盘的开发商口碑方面虽未对该方面进行负面评价标注,但用文字宣传为:一栋半是安置房,居住环境差,仍有钉子户未搬迁,有可能交不了房;对清华玺园楼盘的开发商口碑、学区方面用文字宣传为:外地开发商、期房有风险工厂旁、位置偏、居住环境差,学区暂时不能确定;对泗州绿苑楼盘的开发商口碑方面均用文字与清华玺园楼盘在此方面给予同样的文字表述宣传。

该案中当事人对开发商口碑方面:宣传书香门第,一栋半是安置房,居住环境差仍有钉子户未搬迁,有可能交不了房的情形,与实际情形不符,对该楼盘能否如期交房进行擅自臆测;宣传清华玺园、泗州绿苑,为外地开发商,期房有风险等内容,而事实上当事人的情形与该两家开发商是同样的均为外地开发商,且销售的商品房均为预售方式,通过宣传他人为上述情形,言外之意当事人为本地开发商且商品房销售为现售。对学区方面:宣传清华玺园学区暂时不能确定、宣传泗州绿苑学区为虚构的“泗中分校”,根据《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区划分的通告》(泗政发〔2017〕52号)、《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县城区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学校学区调整的通告》(泗政发〔2020〕21号)两通告内容,该两楼盘与当事人的的学区完全相同,而不是当事人宣传的学区暂时不能确定或通过虚构出来的“泗中分校”。该案在调查中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将涉案宣传展牌撤下停止宣传,并于2021年1月15日在售楼部张贴“声明”一份,向对比宣传涉及的企业作出道歉。调查中当事人宣传涉及的企业均表示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无法说清。

    三、定性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对其涉案行为主动停止宣传,并在售楼部张贴“声明”一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二)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及社会影响

是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一件典型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

通过对当事人的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促进我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