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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系列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2-12-09 09:4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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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系列

典型案例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实施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先后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系列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2022年第二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系列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20日10时,泗县公安局联合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经营者陈宁的陪同下,依法对其经营的网上店铺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六神系列花露水”3402瓶,上述涉事产品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所委托的深圳旷真法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吕晓飞现场初步鉴定为侵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3月1日和2022年5月20日,分两批购进六神系列花露水共计7080瓶,至案发时共销售侵权商品3359件,违法经营额48770.2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本局给予当事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02月23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在泗县瓦坊镇苌圩村进行了市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在检查中发现泗县瓦坊许艳超市经营 “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假酒。

经查,202109月份,当事人在泗县瓦坊许艳超市门前从一个外地送货商手中以145/件的价格购进陈酿白酒15。至案发时,当事人在超市内标价以15/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了76瓶,违法经营额27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本局给予当事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21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泗县草沟镇草夏路中段东侧门牌为“人民鞋业”的店面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其店内鞋架上摆放有与知名品牌“耐克”商标标志极其近似图案的鞋子,但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耐克”品牌的商标代理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泗县人民鞋业有限公司草沟分公司于2022年1月初通过物流的方式以20元/双的价格从江苏徐州市购进带有“耐克”商标标识的鞋子20双,后在自家店内以43元/双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尚未售出,违法经营额8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本局给予当事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 19日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沟所执法人员在宣酒集团打假人员的陪同下,发现泗县高明翠商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宣酒,经打假人员确认,该批宣酒是属于假冒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宣酒”(商标注册证号:11041022号)。宣酒集团打假人员当场出具鉴定报告书{宣监字(2022)第014号},当场清点合计20瓶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从某供货车220/箱的价格购进白酒 5,后以270元/箱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未售出一瓶,违法经营额13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本局给予当事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8月25日,接曹某投诉,称在2022年6月24日泗县凤凰城商业街李坤烟酒店购买一箱“口子窖”(拾年型、500ml´4/箱、生产日期2021.09.15、207)白酒,在打开白酒瓶盖扫码发现有问题,请求本局查处。接诉后,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投诉人购买的该箱白酒经鉴定为侵犯了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一陌生人的人手中以900元/箱的价格购进一箱“口子窖”(拾年型、500ml´4/箱、生产日期2021.09.15、207)白酒,后以100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提供不出该箱白酒的确定提供者等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购进的该箱白酒外包装瓶盖二维码有明显二次封装痕迹且无法识别与该酒信息相符,与其公司产品不符,侵犯了其公司“口子”和“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和销售一箱口子窖白酒,违法经营额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本局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