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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2-12-13 16:4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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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泗县某药房违法购进销售医保回收药品案

2022年4月6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通过微信,从某业务员处违法购进医保回收药品,涉案货值金额2.9万元。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该药房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89万元、罚款42.8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娟无照经营柴油案

2022年1月4日上午,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泗县成品油市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 擅自从事柴油经营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局当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事人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19日开始擅自从事柴油经营,其经营额为2502.5元,获利10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构成了无照经营柴油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3元;2、罚款2897元。

 

三、泗县某奶茶店虚假广告案

2022年03月22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奶茶店检查发现该店广告灯箱上面张贴6张宣传“凡在本店本店消费均可享受‘买一送一活动’活动时间:2022年3月20-3月26日”字样的广告。广告灯箱制作费334元,打印的广告是免费送的,广告费用334元。经查,当事人1杯奶茶送价值1元的1个棒棒糖,不是买1杯奶茶送1杯奶茶,本局与当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广告灯箱,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2元的行政处罚

 

四、泗县某烘焙房发布表示功效保证的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2年初,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泗县某烘焙房在该店内柜台左侧贴有“吃了天天钙,让你最健康”宣传保健食品“天天钙”功效的广告,当场下达责任整改通知书限制7日内清除。2022年3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店时上述广告依然没有清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泗县某理发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2022年4月7日,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泗县某理发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理发中心化妆品待售区的货架上摆放着标称为“碧修堂”植粹鲜活养颜精华素1盒,标价128元/盒,产品保质期3年,限用日期2020/09/04,该植粹鲜活养颜精华素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于当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 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植粹鲜活养颜精华素1盒;2、罚款10000元。

 

六、泗县某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鳝鱼、泥鳅案

2022年2月25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技术公司对泗县某水产店销售的鳝鱼、泥鳅进行抽样检测,经抽样检验,鳝鱼、泥鳅中存在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购进上述被抽样检验批次鳝鱼、泥鳅回来对外销售,鳝鱼共购进10kg,购进单价为80元/kg,以84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泥鳅共购进10kg,购进单价为26元/kg,以3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鳝鱼、泥鳅已对外销售完(含抽检用),货值金额1140元,违法所得80元。在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鳝鱼、泥鳅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进货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5000元。

 

七、董某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08月26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联合对当事人董某彬超市经营 “牛栏山”陈酿白酒进行检查其经营的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打假人员鉴定为假酒,执法人员现场将经鉴定为假冒“牛栏山”陈酿的白酒予以扣押,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68元,无法提供合法供货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11瓶; 2.罚款2000元。

 

八、泗县某超市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案。

2022年1月5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悬挂有广告牌一,广告牌上印有“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治疗心血管疾病、脂肪肝、近视疗效显著”内容的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因宣传保健食品需要,私自印制了包含“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治疗心血管疾病、脂肪肝、近视疗效显著”等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牌一块,悬挂在店内,另印制宣传单页9000份,在街上散发,并已经全部散发完,广告费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许某销售实际含量低于其标注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案               

2022年3月10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当事人经营的农资店销售的“耐抽苔四月慢”菜种进行随机计量检测,检测结果净含量标注合格,但净含量不合格。本局对此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耐抽苔四月慢”60袋,进价0.4元/袋,销售价格0.5元/袋,检查时还没有售出2022年3月21日经泗县市场监督检验所检验:该批菜种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实际含量低于其标注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的行为。               

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0、上海某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案

2022年5月24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022年5月23日收到的“宿事速办”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委托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开始委托张某夫妻二人开办的泗县某手套厂、泗县某手套加工有限公司包装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受托企业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资格。至案发时止,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55815.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346978.24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