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 市场监管规则 > 知识产权
阅读人次:  
【字体:

泗县知识产权调解、公证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3-12-14 10:4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泗县知识产权调解、公证典型案例
1、泗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线上巧解“六神”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
“六神”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023年5月,商标注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泗县许某,诉请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2023年5月22日,人民法院将该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送至泗县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为快速有效消除双方当事人分歧,充分发挥“诉调对接”机制优势,调解员采用“灵活迂回”的调解思路,积极运用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与双方远程沟通,快速理清案件焦点,一方面着手联系原告,了解纠纷细节和其具体诉求,同时,从调解高效、便民的角度出发,为其分析通过调解途径解决纠纷的利弊。另一方面,向被告释法明理,就其商标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后果等进行详细讲解。经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原被告双方于5月29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签署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充分证明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是高效、便利、低成本化解纠纷的有效路径。通过“线下纠纷线上解的云调解模式”,全程“零接触”,线上较短时间化解纠纷,为当事人就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切实的便利,不仅降低了行政成本,使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圆满解决,也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进一步推进了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加速”成功。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称泗县某公司销售的多款产品,涉嫌侵犯其拥有的多个外观设计专利权,遂于2023年3月20日向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行为。2023年3月20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审理,被请求人自认侵权事实,且当事人双方均有调解意向,根据《安徽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在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签署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书。为妥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与上级有关部门对接,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为调解协议盖上“法律的印章”,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之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的建立,推动了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业和效率优势,快速准确查明侵权事实,促使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获得裁判意义上的形式确定力和强制执行力,开辟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新路径,促进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拓展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3、公证助力商标使用许可,促企业良性发展
【案情简介】
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主营研发及销售适合残疾老人无障碍用品五金制品、生活日用品1-11类的高科技产品企业,拥有“硕**”商标注册证。为了扩大企业产品品牌影响力,支持泗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展,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泗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合意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为了明确权利义务,预防纠纷,向我处申请对双方达成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公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承办过程及结果】
承办公证员认真审查了双方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样本等相关材料,经过初步审查,两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申请符合公证受理条件。
受理该项公证后,承办公证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别核实了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泗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息,又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标局官网核实了上述注册商标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商标转让及使用许可受限制等情况,确认上述商标的注册人系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且之前未曾签订过任何类型的商标转让及使用许可合同。
在得知所有情况均属实后,承办公证员对双方公司达成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样本进行了审查,确定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办理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典型意义】
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即意味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公证案件中,公证员要尽职履责,提醒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牢牢把握对商品质量的控制,尽心维护商标权、维护商标信誉,防止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失控而损害商标权人以及消费者权益。更好的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作用,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助力企业良性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为创建一流的营商环境发挥好公证的独特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知识产权调解、公证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