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市场监管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版)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1.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注: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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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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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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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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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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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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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2、审查(现场核查人员)
3、决定
4、办结(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窗口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结果要素)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承诺时限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
否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3963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2.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符合《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7、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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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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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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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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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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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2、审查(现场核查人员)
3、决定
4、办结(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窗口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结果要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承诺时限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
否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3963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二、承办机构
标计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计量检定合格;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3、具用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4、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5、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器具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技术资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县局计量股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计量股组织专家现场考核、组织考评组或考评员进行考评。
4.决定:县局审批决定。
5.办结(送达):凭受理通知单领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或者通过邮递。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县局计量股:0557-7013963
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一、办理依据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二、承办机构
标计股
三、服务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申报材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
2.审查: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考核报告后,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决定予以许可并颁发相应许可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打印证书、文书,资料归档。
5、送达:根据企业填报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 咨询方式
县局计量股:0557-7013963
5.企业登记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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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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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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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2 |
企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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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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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股东或发起人资格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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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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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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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所使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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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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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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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六、服务流程
1. 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办结: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备案)通知书,制发营业执照。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窗口邮寄或自取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0.5 |
否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3951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8.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筹建审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县城<含>以上零售药店配备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乡镇零售药店配备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医药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设立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市局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在岗。(关于执业药师配备,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对应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提供24小时服务;
(六)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市局根据所在地人口、经济水平和满足当地群众实际需求确定;
(七)必须按照《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分柜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并设置醒目的标志、警示语。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申办人向拟开办企业所在地市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筹建申请表;
2.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主要设施、设备情况;
5.申办人以及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对应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情形的自我保证声明。
6、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20〕43号)具体措施:3.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店设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 第23号):二、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1.拟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无《药品管理法》第118条、第123条规定的情形。
2.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及执业药师资格,且必须是注册到本单位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3.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1名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企业人员总数不少于3人,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
5.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可不设),并配置监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设立在市区及县城的连锁门店、乡镇及以下地区的单体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连锁门店和偏远山区双无村设立的药店,其营业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如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药品销售后能得到及时补充,可不设药品仓库,但其药品必须按规定存放于柜台、货架及冷藏柜中,不得存放在其他区域以及与其他物品混放。经营范围中有中药饮片配方的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必须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符合GSP要求的中药饮片仓库。
6.在超市等其它商业场所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应为有效隔离的封闭区域,其温控设备能满足药品陈列要求,周围环境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7.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8.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五、申请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授权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附件: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申请表
附件:
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
申请表
拟办企业名称:
申 请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申办人填写封面和表格,报受理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
2.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申请表以及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标明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
4.为进一步优化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办理,本表将原筹建申请表与验收申请表合并执行。如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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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
经营方式 |
□批发£单体零售□零售连锁 |
经济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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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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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处方药 □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 £生物制品(除疫苗) £中药材 £中药饮片(□限定型包装£临方调配的中药饮片) □中成药 £化学药及其制剂 £抗生素及其制剂 □生化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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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职 务 |
|
移动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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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 |
|
职 务 |
|
移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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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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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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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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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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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药 师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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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药品经营管理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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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负责人 |
|
移动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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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 情 况 |
职工 总数 |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总数 |
药学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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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药师 |
主任 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主管药师 |
药师 |
药士 |
从业 药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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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办公、辅助用房面积(平方米) |
经营场所 面积 |
办公用房 面积 |
辅助用房面积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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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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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面积 (平方米) |
总建筑 面积 |
常温库面积 |
阴凉库 面积 |
冷库 面积 |
验收养护室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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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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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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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
营业场所 设施设备 |
仓库设施设备 |
计算机(台)及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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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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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进记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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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库验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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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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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库复核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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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途 |
|
|||||
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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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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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
9.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一、办理依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科研和教学单位
四、申报条件
申办者应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
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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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研教学用特殊药品含对照品购买申请表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
v |
v |
v |
2 |
申购单位方资质文件 |
v |
v |
v |
|
3 |
购买数量的依据 |
v |
v |
v |
|
4 |
相应计算或产生过程 |
v |
v |
v |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窗口人员受理材料后,转承办人员审核。
3、发证。由承办人员将材料送交签批后制证、发证。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 |
是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3963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10、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一、 办理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五、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按示例表格填写。人员身份证件可提交身份证或者社保卡,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的 |
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 |
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符合属地住所负面清单。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 |
经营者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六、办理流程
· 1.申请: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sz.ahzwfw.gov.cn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办结: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承诺时限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
否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3951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1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
五、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按示例表格填写。人员身份证件可提交身份证或者社保卡,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的 |
|||
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提交成员大会出具的任职文件 |
|||
成员出资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 |
|||
成员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签署 |
|||
成员资格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
住所使用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符合属地住所负面清单 |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 |
|||
设立大会纪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
六、办理流程
· 1.申请: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sz.ahzwfw.gov.cn上申请;线下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办结:予以办结。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承诺时限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
否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3951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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