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版)
泗县市场监管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事项公示
2、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公示
3、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公示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5、价格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6、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7、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8、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9、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10、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11、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12、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13、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1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实转包
15、专利维权资助
16、专利政策咨询
17、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18、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19、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20、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21、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2、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23、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24、消费者投诉受理
25、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26、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27、市诚信企业评选
28、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29、“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30、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31、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32、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
33、“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34、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35、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36、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37、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38、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39、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4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4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42、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43、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事项公示
一、办理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七)加强信息公开。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事项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二、承办机构
特设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主动公开:省特检院网站主动公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政策。2.受理:接受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口头或书面咨询。3.答复: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的咨询内容,进行口头或书面答复。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特设股
电话:0557—7010797
2、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公示
一、办理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二、承办机构
质量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含我省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服务类型
主动服务
五、服务流程
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向社会公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示信息。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2029
3、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
法规、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证明出具
一、办理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二、承办机构
个民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含我省拟上市(挂牌)企业
四、服务类型
主动服务
五、服务流程
市市场监管局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向社会公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示信息。
六、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96687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一、办理依据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五、企业信息的应用(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二、承办机构
个民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2、电话咨询:0557-7096687。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个民股 0557-7096687
5、价格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
二、承办机构
价格监督检查局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2、电话咨询:0557-7022464。
六、办理时限
按照行政处罚公示期限要求确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局0557-7022464
6、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一、登录方式:
1、登录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amr.ahsz.gov.cn/index.html)网页下拉,找到小微企业名录图标,点击进去。
2、进入小微企业名录网站(网址:http://xwqy.gsxt.gov.cn)也可以直接输入网址进入网站。
3、在搜索栏中输入需要查询的企业名称,点击“搜索”按钮。用鼠标拖动下放绿色按钮进行验证。点击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显示企业信息。如果可以查询到,说明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如果查询不到,说明该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4、点击下方的“查看更多”则链接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查询到更多的企业信息。
7、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一、办理依据
1.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5号)第四条(十)网络交易监管处。……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二、承办机构
网络交易监管股
三、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四、咨询方式
网络交易监管股
电话:0557-7022329
8、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中关于“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的要求。
二、承办机构
食品综合协调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联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统一印制宣传材料、展板,开展广场咨询、专题讲座、“五进”宣传等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组织专题宣传报道。具体活动安排以当年重点活动及分工方案为准。
六、服务时限
每年6月—7月间,具体时间安排以当年省食安办安排为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食品综合协调股
电话:0557-7096150
9、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 号)。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59 号)
二、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安全监察人员、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企业宣传活动。进企业活动重在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企业的主体责任、安全管理有效做法、典型事故案例等;
2.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校园活动重点介绍特种设备安全常识、使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
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进社区活动重点宣传特种设备使用常识、使用维保责任义务、举报投诉渠道和典型事故案例。主要方式为展板、宣传单页和宣传画册等。
六、服务时限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电话:0557-7010797。
10、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二、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满足预警条件时,及时发出预警。
七、办理时限
出现预警条件,立即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电话:0557-7010797
11、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二、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完成CA认证的登录用户。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完成CA认证并登录;
2.进入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电话:0557-7010797
12、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一、办理依据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办函〔2020〕1971 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2.《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39号):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二、承办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三、服务对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四、服务条件
各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需求时
五、服务流程
应企业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辅导。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电话:0557-7010797
13、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承办机构
质量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一)全国科技周活动期间,组织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向社会企业开放优质质检科技资源,深化公共检验检测资源和科技成果共享共用,推动质监科技惠企惠民,也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质监技术机构的科技水平。
(二)科技周活动期间,利用悬挂横幅,张贴展板等方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五、办理时间
根据每年宣传活动的统一部署规划。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质量股
电话:0557-7012029
14、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二、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以下简称“产地生产者”),产地生产者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的、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合作社和生产企业等(不包括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等)。
四、服务流程
五、办理时间
分批组织申报
六、申请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县(区、市)局出具的核验报告。
4.专用标志首次被申请使用,应附该产品技术标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7022078
15、专利维权资助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2号)第十条第二款: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
二、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1.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的对象为涉外专利维权纠纷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常驻的一方当事人(以下统称本省当事人,不含外资和外资控股企业)
2.申请涉外专利维权补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3.申请人填写《安徽省涉外专利维权补助申报表》。
五、申报材料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市统一受理并上报。以当年文件要求为准。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
3.初审材料后报送至市局、省局。
4.审核批准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7022078
16、专利政策咨询
一、办理依据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承担商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商标使用行为;调处商标纠纷;承担商标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战略,审核推荐省、市著名商标;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负责对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
二、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需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政策咨询申请(邮寄、电话、网络申请三种形式)。
2.受理
3.答复:将答复意见网上公开或邮寄、电话告知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7022078
17、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一、办理依据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对知识产权感兴趣或者有需求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
五、服务流程
1.接到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活动的文件。
2.根据文件要求开展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7022078
18、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一、办理依据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二、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访问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amr.ahsz.gov.cn/index.html),查询相关栏目。
六、办理时限: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八、咨询方式
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7022078
19、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二、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申报条件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
四、申报材料
1、补领申请报告。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窗口审查→行政审批科决定→ 窗口发证
六、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七、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咨询电话:0557-7013963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20、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二、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申报条件
企业法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不予办件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窗口审查→行政审批决定→ 窗口发证
六、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七、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3963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21、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一、办理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办理地点:泗县汴河大道120号
三、申请条件
(一)投诉: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二)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四、申请材料
(一)投诉:消费者向12315机构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二)举报:举报人向12315机构举报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五、基本流程
接收投诉举报后,分流至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八、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
(二)电话咨询:0557-7010315
22、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承办机构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消保委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主动发布。
七、办理时限
按照计划。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消保委秘书处
电话:0557-7010315
23、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二、办理机构
检验所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为获取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量值或其他需要的计量数据均可委托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进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或检测。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携带需检计量器具至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所填写检定、校准、检测委托单。
六、服务工作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就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及工作计量器具的进行检定或校准,向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所提出申请。
2.签订协议:双方在沟通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依据合同评审确定的依据、要求和方法等,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
3.服务实施:根据国家、地方、部门的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进行检定或校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等文件或合同约定。
九、咨询方式
检验所
电话:0557-7027949
24、消费者投诉受理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五、申报材料
消费者向消保委递交文字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3.有关证据。消费者应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商品实物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消保委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4.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消费者投诉材料,判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调查或检测鉴定;
3.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争议双方要求出具调解协议书的,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情况说明。
七、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对疑难、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7023442
25、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不特定多数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
五、申报材料
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
六、服务流程
发现线索—进行证据收集、调查—专家论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7023442
26、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拟定消费调查评议方案—实施调查—统计、分析并撰写调查报告—约谈问题企业—公布调查、评议结果—向消费者发布消费提醒—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7023442
27、市诚信企业评选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企业及品牌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商品和服务质量居行业领先水平,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2.取得合法证照和应有的资质条件,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法规与标准,近2年的监督抽检全部合格。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入“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积极妥善解决消费争议,当消费纠纷不能自行和解时,自愿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做出的调解意见。4.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合理建议。主动开展消费教育,帮助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倡导并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新举措。5.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真实充分原则,对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内容客观真实,不夸大功能和效用,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合理定价,明码实价,价格真实完整。
6.合同规范、公平竞争,不利用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条款。忠实履约,不随意中止变更约定,不以市场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以不正当经营手段破坏市场秩序。7.产品的生产和使用符合环境保护原则,不以奢华的功能或过度包装谋求企业利益,不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牟利。
8.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9.具有健全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信贷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企业申报审批表》。2.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3.企业在商品与服务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纠纷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措施等。4.近两年企业组织或参加的消费维权活动概要。5.近两年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所获得信用建设方面的荣誉证书复印件。6.认定单位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日常工作中有关情况进行打分、签署意见;2.对通过复审的企业,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人民银行、法院、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3.对测评和征求意见符合条件的,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相关组成单位成立的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审核的候选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授予“诚信企业”称号,颁发相应的证书等,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七、办理时限
两年开展一次。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7023442
28、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二、承办机构
消保委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关生活消费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满两年且无违法记录的,均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特许经营许可证等;
3.企业诚信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1.本着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入盟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做到守法诚信经营、遇有消费争议主动和解,让消费者放心消费。
2.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盟企业初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备案及对外发布,并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3.“联盟”有效期两年。期满后企业不提出退出的或者未被消保委清退的,自动顺延,无须重新申请加盟。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23442
29、“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组织开展好好3•15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 服务流程
开展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纪念活动。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7023442
30、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 服务流程
根据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及消费调查等情况,将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7023442
31、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二、承办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7023442
32、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
一、 办理依据
1、《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皖市监发〔2021〕29 号)
2、《安徽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皖消联办发〔2022〕2 号)
二、承办机构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自愿申报
五、申报材料
发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六、服务流程
发布通知、动员组织、推进创建、评估验收、组织公示、认定公布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电话:0557—7023442
33、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档案、机读档案
资料查询
一、事项名称: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办理机构:宿州市市场监督管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四、设定依据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五、申报条件
无。
六、申报材料
无
七、审批流程
1、查询人自主借助计算机查询;2、自动生成查询事项结果。
八、办理时限
即办
九、受理时间
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咨询方式:办公室
电话:0557-7022140
34、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二、承办机构
知识产权股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经办理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并且完成按期还款后。
五、申报材料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贴费申请表》、《企业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相应的还款证明等。
六、服务流程
1.提交材料。
2.审核。
3.审核批准后予以拨款。
七、办理时限
半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7022078
35、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办理依据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2、《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2015年专利权押贷款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根据2015年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新的“万千百十”总体工作目标,现将2015年全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希望各市坚持政策导向,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金融创新,使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更好服务于经济建设发展大局,确保完成2015年专利权质押贷款目标任务。”
二、承办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3号)的规定;
3.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5.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6.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7.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五、申报材料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2.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4.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6.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六、服务流程
1.企业提交相应材料。
2.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函,对借款人进行考察。
3.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与担保公司、评估公司、银行等签订合同后由银行发放贷款。
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报市场监管局登记备案。
七、办理时限
半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知识产权股
电话:0557-7022078
36、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 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市场所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未有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4、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3963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37、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市场所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小作坊登记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符合遗失补办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未有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尚未履行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1、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
2、小作坊登记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办事项进行受理;
3、窗口首席代表对申办事项进行审批;
4、制作登记证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57-7013963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38、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承办机构
标计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
四、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贴近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政府相关政策配套并推动有力;
2.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3.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较强;
4.产业化程度较高,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5.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或《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
六、服务流程
申报:示范区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涉农部门,也可以由农业龙头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申请,并填写《示范区任务书》。《示范区任务书》须由所在县(区)政府认可并盖章后报至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受理:标准化科按照《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内容包括:该申请示范内容和区域是否符合规定,已具备哪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拟采取何改进措施等。初审通过并在《示范区任务书》加盖公章后,正式行文向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七、办理时限
10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标计股 电话:0557-7096673
39、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一、办理依据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年)》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二、受理单位
药化股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系列活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每年9月。
九、咨询方式
药化股 电话:0557—7096684
4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一、办理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和分析,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二、受理单位
药化股
三、服务对象
药品生产企业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向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检索报告反馈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药化股 电话:0557—7096684
4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报告工作。
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二、受理单位
药化股
三、服务对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向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相关检索报告反馈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药化股 电话:0557—7096684
42、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
可证》遗失补办
一、办理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九条 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受理单位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已获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企业。
四、服务条件
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持指定媒体上登载的遗失声明可申请补发相关许可证件。
五、申报材料
1、企业遗失许可证补办申请
2、指定媒体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发放:审核符合补办条件的,打印相关许可证件发放至相对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办公室
电话:0557-7013951
43、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受理单位
药化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按照“就近、方便”原则,交至经市场监管部门评定的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定点回收药店对居民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拒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评定定点回收药店:依据《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评定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具体负责回收工作。
2.接受居民送交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企业按照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要求,在经营场所设置“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药店”标牌、“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箱”,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保管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管理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对居民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得拒收。药店回收过期失效药品应填写《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登记簿》,记录回收日期、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及送交人、接收人。对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应集中存放于回收箱内,对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及其它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区域,加强管理,防止流失。
3.过期失效药品无害化处理: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收集各定点回收药店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清点无误后存放于安全场所,并实时统一组织无害化销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服务时限
即办
九、咨询方式
药化股 电话:0557—7096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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