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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泗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泗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11 11:0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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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县局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实现行业综合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经研究制定《泗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泗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泗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2、泗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1

 

附件1

 

泗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5.《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宣传和推销行为、直销员招募、直销员证、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报酬支付、换货、退货、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企业驻宿分支机构、经销商、服务网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网络监测、书式检查相结合

县市场监管部门

1.《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2.《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3.《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3.《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4.《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5.《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6.《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7.《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8.《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4

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政府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3.《安徽省价格条例》

4.《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5.《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6.《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9年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号公告)

5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7

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3.《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8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全市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10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1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2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13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14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查事项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5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县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17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18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县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市场监管部门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县市场监管部门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19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检查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落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安徽省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皖质办发〔2018〕19号

20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21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22

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23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网约车运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24

合同行为检查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新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25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落实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6

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7

相关获证企业或者机构承诺事项真实性的检查

相关获证企业或者机构承诺事项真实性的检查

相关获证企业或者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附件2:泗县市场监管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单位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

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组织发起(个民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1万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

330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分类结果,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20243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商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2

2024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处牵头),市局信用监管科、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大型企业

全省80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不低于560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7月至11月

 

3

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价监局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基数为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3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4月至11月

 

4

2024年度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价监局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

基数为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4月至11月

 

5

2024年度医疗收费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价监局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

基数为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50%。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和市卫健委开展部门联合检查

6

2024年度教育收费价格行为抽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代收代缴费用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价监局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

基数为各地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2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2月至11月

和市教体局开展部门联合检查

7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县局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执法局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基数3户,

抽查比例30%。

1

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20243月至11

 

8

2024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县局配合落实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28户,抽查比例70%。

20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5月至11月

 

9

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广告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10

2024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药械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超过5%。

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11

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质量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抽查基数X户。抽查比例X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县(市、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20242月至11月

 

12

2024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质量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生产企业

抽查基数X户。抽查比例X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242月至11月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求实施

13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食品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抽查基数X户。抽查比例X

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43月至10月,各地按计划实施。

 

14

2024年度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抽查基数X户。抽查比例X

根据2023抽检不合格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43月至10月

 

15

2024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局对高风险食品销售校园食品销售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食品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校园及周边风险食品销售者

抽查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43月至11月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16

2024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餐饮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学校、幼儿园基数X户,抽查比例县区要求全覆盖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20243月至11月

 

养老机构X户,抽查比例县区局要求全覆盖。

餐饮服务经营者X户(大型餐饮单位X户)抽取比例5%;县区局要求全覆盖。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入网餐饮单位基数X户,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求全覆盖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17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食品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市级抽查基数15户,抽查比例50%;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级抽查基数 600 户,抽查比例 5 %;县级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43月至11月

 

18

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检(食品综合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在售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按计划实施

 

19

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特设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基数X户,市级抽查比例5%;根据实际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2024411月

 

20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市局特设科、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级组织发起。特设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1.证后监督检查基数511户,抽查比例100%(省局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2。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比例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1.证后监督检查:省级15户;市县级496户;2。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20244月至11

 

21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标计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基数X户,县级抽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1月至11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标计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基数X户,县级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10%、20%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1月至11月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标计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基数X户,按5%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1月至11月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标计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基数X户,按5%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1月至11月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标计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基数X户,按5%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1月至11月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标计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基数X户,按5%比例抽取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1月至11月

 

22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并配合落实市级抽查(食品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基数X户,按5%比例抽取

省级24户,82户,。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20242月至11月

 

23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认证监管科牵头组织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省、市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市级基数76户(包含2022年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省局抽查比例4%,市、县(市、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

61户,县级抽查各地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20245月至10月

 

24

2024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市局标准化牵头统一发起市级抽查,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基数1300余项,按照5%比例抽取

市级不低于50项。

 

20244月至11月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25

2024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市局标准化科、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10项

 

20244月至11月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26

2024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市局知识产权保护科、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19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380户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20243月至11月

 

27

2024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市局知识产权促进科、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基数1023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

31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44月至11月

 

28

2024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市局知识产权促进科、各县区局、市局各园区分局配合落实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基数250户,抽查比例20%。

50户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44月至11月

 

29

2023年度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自行组织发起县级抽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

基数按时有户数,抽查比例不低于20%。

x

根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20243月至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