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泗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泗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泗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的通知
各商改办成员单位:
为实现行业综合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将关系民生、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按照行业分别纳入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根据宿州市商改办文件要求制定《泗县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泗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泗县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1日
附件:1、泗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2、泗县市场监管领域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附件1:泗县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行业名称 |
发起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配合单位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1 |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
科技局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的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民政局 |
登记情况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2 |
文艺类校外培训机构 |
文化和旅游局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的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民政局 |
登记情况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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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年度学科类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体局 |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经营情况;培训内容、培训班次、 招生对象、教师资格 及培训行为的检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民政局 |
登记情况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4 |
学校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对收费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教体局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5 |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 |
经信局 |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6 |
非煤矿山企业 |
自然资源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矿业权信息、公示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检查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 |
应急局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
《安全生产法》 |
7 |
保安从业公司 |
公安局 |
保安武装守押工作、保安培训情况、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8 |
宾馆、旅店 |
公安局 |
旅馆业取得许可证情况、治安管理检查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旅局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境外电视节目接收情况的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卫健委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9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建设、执业行为的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10 |
律师事务所 |
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法定设立条件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律师法》 |
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1 |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
人社局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12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人社局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3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检查 |
人社局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检查 |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
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14 |
劳务派遣公司 |
人社局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15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机动车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局 |
机动车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大气污染防治法》、 《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
公安部门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16 |
环境监测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生态环境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
17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水污染防治法》 |
城管局 |
对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的检查 |
《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18 |
建筑业企业 |
人防办 |
1、人防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市场检查;2、人防工程从业资质检查;3、人防工程质量检查;4、人防工程保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3、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4、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5、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
19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20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法》 |
|||||
2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22 |
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 |
|||||
23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房管中心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24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房管中心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检查。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
25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房管中心 |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
26 |
物业服务企业 |
房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物业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公安局 |
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2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公安局 |
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
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
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运输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2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
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公安局 |
交通安全管理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29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企业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30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31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32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 |
交通运输局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公安局 |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
33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34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35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市场监管局 |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商标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条例》 |
|||||
36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37 |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
农业农村局 |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38 |
农药经营企业 |
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
《农药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39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农业农村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40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商场) |
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41 |
汽车销售企业 |
商务局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42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
商务局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使用情况和报废机动车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情况;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情况;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协助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情况;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信息记录及上传情况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公安局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
43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商务局 |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对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涉密 |
公安局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4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 |
文旅局 |
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是否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45 |
旅行社 |
文旅局 |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 |
《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46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文旅局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47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文旅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公安局 |
治安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48 |
印刷企业 |
文旅局 |
印刷企业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广告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49 |
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 |
文旅局 |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出版物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情况的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5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等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等项目变更情况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及治安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
51 |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
文旅局 |
娱乐场所检查:1、播放、表演的节目内容是否含有禁止内容;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连接至境外曲库;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2、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是否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是否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
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消防大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包厢、包间等是否按规定设置),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52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文旅局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53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卫健委 |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54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卫健委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
55 |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
应急局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执法检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卫健委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
5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应急局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气象局 |
化学品仓库防雷安全检查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
生态环境局 |
废弃危化品收集、贮存、处置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57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应急局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公安局 |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58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应急局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59 |
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
县应急局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
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
60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应急局 |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购买、销售、运输等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
61 |
药品零售企业 |
市场监管局 |
依法依规经营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状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合法合规性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保局 |
医医保政策宣传情况检查(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医保政策宣传画;是否在醒目位置张贴打击欺诈骗保宣传横幅;是否在醒目位置公布医保违规行为举报监督电话),医保服务规范化经营检查(是否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进销存台账;是否存在串换药品、以药易物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305号令) |
62 |
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
统计局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63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
自然资源局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64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 |
自然资源局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市场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65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单位 |
自然资源局 |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66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自然资源局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67 |
林木采伐企业 |
自然资源局 |
采伐及更新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68 |
粮食经营企业 |
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粮食库存检查 |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计量法》 |
69 |
融资担保公司 |
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局) |
机构管理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
市场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事项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70 |
小额贷款公司 |
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局)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管理的通知》 |
市场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事项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71 |
高危高爆业(油气库) |
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72 |
行业协会 |
民政局 |
年检情况;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涉企收费和脱钩完成情况;其他政策落实情况。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发改委 |
收费政策落实情况;收费台账建立健全情况;收费标准执行、公示等情况;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
73 |
养老服务机构 |
民政局 |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卫健委 |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 |
|||||
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住建局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74 |
城市供水企业 |
城管局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
卫健委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市场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
75 |
获得取水许可企业 |
水利局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76 |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 |
城管局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77 |
2022年度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社局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78 |
公章刻制企业 |
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79 |
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
应急局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粉尘涉爆6条重点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卫健委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80 |
烟草零售企业 |
烟草专卖局 |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
《烟草专卖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附件2:泗县2024年“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
1 |
2024年度学科类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教体局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的检查。 |
学科类及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
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消防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消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不同等级采取差异化抽取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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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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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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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4年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科技局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的检查。 |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
科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科技部门牵头,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不同等级采取差异化抽取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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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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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年度文艺类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局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的检查。 |
文艺类校外培训机构 |
文化和旅游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20%,各地按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不同等级采取差异化抽取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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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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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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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4年度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教体局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学校 |
教育、市场监管 |
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教体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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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对收费行为的检查 |
|||||||||||
5 |
2024年度民爆生产、销售和爆破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气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0%。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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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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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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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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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4年度非煤矿山企业抽查 |
自然资源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矿业权信息、公示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检查 |
非煤矿山 |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
自然资源局牵头发起,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2月 |
|
|||
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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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4年度保安从业公司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局 |
保安武装守押工作、保安培训情况、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
保安从业公司 |
公安、人社部门 |
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20%;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
8 |
2024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联合检查 |
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执业行为的检查 |
202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局抽查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所) |
司法行政、人社部门 |
2020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局抽查所辖基层法律服务所)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
9 |
2024年度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社局 |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10 |
2024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人社局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11 |
2024年度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检查 |
人社局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检查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 |
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12 |
2024年度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人社局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 |
人社、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人社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13 |
2024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机动车排放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
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方法、过程、结果检查。 |
|||||||||||
14 |
2024年度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
市场监管局 |
生态环境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环境监测机构 |
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
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生态环境局 |
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
|||||||||||
15 |
2024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厂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
级生态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城市管理局 |
对城镇居民饮用水水质的检 |
|||||||||||
16 |
2024年度建筑业企业联合抽查 |
人防办 |
1、人防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市场检查;2、人防工程从业资质检查;3、人防工程质量检查;4、人防工程保密检查 |
建筑业企业 |
人防办、住建局部门 |
人防办牵头发起,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3、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4、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5、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 |
|||||||||||
17 |
2024年度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
住建局牵头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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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
1.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工艺装备、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 2.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18 |
2024年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 |
住建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生态环境局 |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2.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
19 |
2024年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抽查 |
住建局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及其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住建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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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0 |
2024年度供气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住建局 |
城市(县城)燃气生产管理监督检查 |
供气企业 |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 |
住建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价格监督检查 |
|||||||||||
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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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24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抽查 |
房管中心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房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防部门 |
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市场监管局 |
1、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人防办 |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
|||||||||||
22 |
2024年度房地产经纪(估价)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房管中心 |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房管部门、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人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5%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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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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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24年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房管部门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检查。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市、县(区)、房管部门、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人社部门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100%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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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
24 |
202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联合抽查 |
市房管中心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物业服务企业 |
房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房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
公安局 |
对自招保安员单位的监督检查 |
|||||||||||
25 |
2024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3%、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公安局 |
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非法改装;运输车辆资质是否齐全、使用性质不符合等安全隐患 |
|||||||||||
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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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
危险废物运输行为 |
|||||||||||
26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 |
交通、公安部门 |
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3%、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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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交通安全管理检查 |
|||||||||||
27 |
2024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3%、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二等以上的候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8 |
2024年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 |
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
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3%、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
29 |
2024年度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 |
交通、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3%、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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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24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 |
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3%、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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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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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2024年度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交通、生态环境部门 |
交通运输局牵头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区)级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按3%、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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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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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2024年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生产经营档案检查;生产经营品种、标签检查;生产经营品种质量、真实性检查 |
各级发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本级发证情况确定基数,抽查比例统一按照20%随机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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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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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2024年种畜禽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局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
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农业农村局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3%;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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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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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2024年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局 |
肥料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 |
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农业农村局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3%;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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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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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2024年农药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监督检查 |
农药经营者 |
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农业农村局发起,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3%;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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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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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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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24年生猪定点屠宰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局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生猪屠宰企业 |
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农业农村局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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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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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24年度新车销售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检查。 |
新车销售企业 |
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商务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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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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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2024年度二手车市场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部门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情况检查;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情况检查。 |
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 |
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商务局牵头发起,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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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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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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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024年度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局 |
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检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检查;《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检查、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检查;“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商务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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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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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情况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内部视频监控设备安装、运行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情况的检查;服务对象和机动车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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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危险物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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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
对相关机动车维修企业零配件采购来源和维修零部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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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024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规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商务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部门、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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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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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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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024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联合抽查 |
文旅局 |
是否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是否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是否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企业 |
文旅部门、公安部门 |
文旅局牵头发起,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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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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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024年旅行社联合抽查 |
文旅局 |
旅行社经营信息检查;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旅行社管理情况检查;旅行社旅游安全情况检查;旅行社文明旅游情况检查 |
旅行社 |
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场局按职责负责 |
抽查比例由省厅确定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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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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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024年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联合抽查 |
文旅局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检查 |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
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场局按职责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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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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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024年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文旅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根据各地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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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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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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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24年印刷企业联合抽查 |
文旅局 |
印刷企业检查 |
印刷企业 |
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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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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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024年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联合抽查 |
文旅局 |
所发行的出版物内容、规范、版权符合规定情况检查;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的检查;出版物经营活动符合规定情况的检查 |
出版物经营单位(书店) |
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文旅部门牵头发起县级联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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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 |
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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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024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联合抽查 |
文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未成年人禁入等标志;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等项目变更情况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文旅部门、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市场部门 |
文旅局牵头负责、公安局、消防大队、市场局按职责配合落实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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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及治安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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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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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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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24年艺术品经营单位联合抽查 |
文旅局 |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艺术品经营单位 |
文旅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文旅局牵头发起,市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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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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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024年度医疗卫生机构联合抽查 |
卫健委 |
3、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管理;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4、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5、血液安全监督执法(血站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6、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7、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设置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检查;人类精子库工作开展情况检查);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卫健委牵头发起,消防大队、医保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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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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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 |
定点医疗机构合法合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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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
1、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2、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核技术利用单位许可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登记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环评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措施检查) |
|||||||||||
50 |
2024年度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抽查 |
卫健委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 |
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卫健委牵头发起,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生态环境局 |
主要法定环境制度及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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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024年度工贸行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局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有限空间作业4条重点检查事项 |
应急管理信息平台涉有限空间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取比例及数量。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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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
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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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气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
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联查,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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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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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 |
化学品仓库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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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 |
废弃危化品收集、贮存、处置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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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联查抽查 |
应急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联查,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公安局 |
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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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024年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局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联查,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
55 |
2024年度药品零售企业 |
市场监管局 |
依法依规经营药品;经营药品质量状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合法合规性情况检查 |
药品零售企业 |
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
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
|||
56 |
2024年度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联合抽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属地烟花爆竹零售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气象部门、公安部门 |
县应急管理局发起联查,县气象局、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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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定期检测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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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产品流向登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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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024年度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局 |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
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市级联查,公安局按职责分工配合落实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行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购买、销售、运输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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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024年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抽查 |
统计局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统计局、市场监管局。 |
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参与联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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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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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024年度木材加工经营企业抽查 |
自然资源局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
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自然资源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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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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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2024年度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抽查 |
自然资源局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的检查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 |
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自然资源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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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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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024年度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单位抽查 |
自然资源局 |
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检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检查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企业 |
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自然资源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市场监管局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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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024年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林业主管部门 |
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 |
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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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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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2024年度林木采伐企业 |
自然资源局 |
采伐及更新检查 |
林木采伐企业 |
林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自然资源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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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2024年粮食行业第一批定向抽查 |
发改委(粮食局)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经营企业 |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发改委(粮食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检查全覆盖,县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被查库点的30%。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的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高于10%。 |
2024年6月—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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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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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024年度融资担保公司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机构管理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 |
担保公司 |
金融监管、市场部门 |
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市场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
抽查基数1家,抽查比例100% |
2024年3月至11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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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事项检查 |
|||||||||||
66 |
2024年度小额贷款公司联合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 |
小额贷款公司 |
金融监管、市场部门 |
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发起,市场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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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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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合抽查 |
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危化工企业 |
气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
气象局牵头发起,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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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
68 |
2024年度行业协会商会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局 |
年检情况;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涉企收费和脱钩完成情况;其他政策落实情况。 |
行业协会商会 |
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发改部门 |
民政行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不低于5%比例随机抽取,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分类不同等级采取差异化抽取比例。 |
2024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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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公示信息检查;是否有强制入会并收费和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
|||||||||||
发改委 |
收费政策落实情况;收费台账建立健全情况;收费标准执行、公示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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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024年度养老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资金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从业人员监督检查;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
养老机构 |
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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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大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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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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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024年度城市供水企业检查 |
城管局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供水公司 |
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委托专项执法部门 |
城管局牵头发起,市场局、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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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
市场局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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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2024年度获得取水许可企业 |
水利局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获得取水许可企业 |
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
水利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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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
72 |
2024年度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检查 |
城管局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
城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
城管局牵头发起,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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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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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2024年度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存续企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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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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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2024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公章刻制企业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本地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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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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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2024年度粉尘涉爆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应急管理局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粉尘涉爆6条重点检查事项 |
粉尘涉爆工贸企业 |
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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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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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2024年度烟草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
烟草专卖局 |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 |
零售企业 |
烟草专卖局 |
烟草专卖局发起、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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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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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2024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消防救援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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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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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2024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在建工程项目,小于1%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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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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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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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2024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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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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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2024年度拍卖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商务主管部门 |
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拍卖企业 |
商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商务部门发起,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3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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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拍卖业治安管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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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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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2024年度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民政部门 |
服务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经营性公墓 |
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民政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数量不少于2家 |
2024年8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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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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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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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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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货运平台)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货运经营者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审查情况的检查;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的检查。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原则上抽查1至2户网络货运平台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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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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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2024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公安部门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宾馆、旅店 |
县级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公安部门牵头发起,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广播电视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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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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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门 |
星级酒店悬挂标识标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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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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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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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2024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部门联合抽查(网络预约出租车)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约车经营人)检查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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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检验和未报废等安全隐患;车辆及驾驶人员是否有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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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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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情况;报酬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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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2024年度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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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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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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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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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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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级部门发起,市县需配合落实的抽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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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2024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安徽省工程咨询单位 |
省、市、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起,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兼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2024年8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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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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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24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600余户,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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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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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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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24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4万户,总体抽查比例约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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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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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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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
生态环境 部门 |
新生产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发动机达标排放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的情况。 |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抽查9家。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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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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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4年度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企业省级部门联合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销售新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 |
新机动车销售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发起,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238家(动态更新),按5%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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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行为、汽车销售市场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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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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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24年度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能力及履行情况,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情况。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及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对应的市级部门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省通信管理部门、省公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网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超过15%。 |
2024年4月至10月 |
依据《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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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部门 |
网约车平台网络应用、服务器设置等相关信息检查;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报告、备案证明、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报告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设等相关材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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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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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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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网信管理部门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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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4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重点抽查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5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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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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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4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验化验仪器情况检查;各类管理文件和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455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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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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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4年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部门联合抽查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生产经营档案检查;标识检查等。 |
全省发证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52家,按照60%比例检查。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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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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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4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的单位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248家单位,按7%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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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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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24年度兽药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厂房、车间、仓库、检测仪器和生产设备、企业法人、负责人和生产人员的情况检查;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和各类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及兽药标签说明书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全省兽药生产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42家,按照10%比例抽查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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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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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4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省级发证企业 |
省、市、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93家,按照6%比例检查 |
2024年5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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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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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4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35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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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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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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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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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4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2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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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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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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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24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省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市、区)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在1个市抽取20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和20个投资项目。 |
2024年4至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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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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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24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70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9月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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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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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24年度全省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县(市、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58家,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4年3月至9月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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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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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24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1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 |
2024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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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管部门 |
药品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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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24年度税收风险异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基数约500户,按10%比例随机抽取,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提高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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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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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24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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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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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