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泗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政协泗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7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许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小吃摊商贩亮证经营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是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办理备案的,应当教育、督促经营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综合执法”。
二、依法监督管理
一是规范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对进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经营的食品流动摊贩进行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纳入日常监管。
二是明确责任,突出日常监管重点。明确餐饮食品摊贩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与食品摊贩签订《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检查频率,重点检查食品摊贩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进货单据是否留存,操作是否规范等。
三是加强宣传,强化自律意识。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单页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强化经营者食品安全常识、规范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安全意识,自觉增强经营户的自律意识。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7022140
是否已向委员反馈:是
委员评价情况:满意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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