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诉前调解商标侵权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其品牌始创于 1898 年,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多年来,在国内外市场创造了“六神”“百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2002 年 2 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六神”系列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前,原告调查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从被告许某所 经营店铺中购买到案涉侵权商品。经鉴别,被告所售的商品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10000 元。
本案诉前调解委派至被告许某所在地基层组织的调解员,调 解员接收案件后,及时与许某取得联系,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被告最初并不配合调解工作,对于原告将其起诉法院并要求赔偿的事实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多次尝试与其沟通,均被拒绝,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针对该情况,法官及时介入指导调解员,增加调解的专业性和精准度。之后,调解员又耐心与被告沟通,安抚其情绪,消除其疑虑,告知积极应诉,才能更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调解员对被告进行知识产权普法宣传,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引导其在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等方式,让被告更直观迅速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的事实。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等可以免责的事由,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并向被告释明用以维权。最终,双方达成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 3000 元的调解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针对知识产权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人民法院法官指导调解员 调解,在调解不缺位与调解不越位之间寻找到了最佳平衡点,有效消除了当事人疑虑,为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氛围。针对当事人一方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薄弱的特点,在调解工作的开始阶段,先对其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其主动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类似判例。调解过程中,为最大程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存在合法来源抗辩等可以免责的事由,调解员一并向其释明,避免被告因举证意识薄弱导致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正当维护。本案纠纷一次性得到解决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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