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2024)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层级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市场监管执法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市场监管部门涉及监管执法的行政权力事项 |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 无 | 行政机关 | 市、县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规范事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层级 | |||
1 | 食品生产许可试制食品(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检验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 食品生产许可 | 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主要理由:《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明确规定。 |
省、市、县 |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 | 备注 | ||
1 |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址。(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文件。国务院2015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消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 |||
2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册资金所要提交的验资证明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组织章程;(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国务院2015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取消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验资。 | |||
3 | 计量检定 | 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第137号)第十四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理由: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17]365号)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检定费。 | |||
4 |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安徽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11】32号)第二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理由: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17]365号)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预防性体检收费。 | |||
5 | 药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五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变更、补证、注销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理由: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综[2017]365号)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预防性体检收费。 | |||
6 | 餐饮服务自酿酒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编制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理由:根据《国务院审改办等十一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附件第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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