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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表时间:2024-10-09 10:5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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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及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 3C 认证要求生产电动自行车。
    三、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四、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拆除限速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摘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各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维修行为,严格自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县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各单位和广大消费者对生产经营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 12315 进行投诉举报。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0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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