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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5-04-16 15:05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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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4年5月7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销售的龙虹牌昕龙口粉丝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昕龙口粉丝柜台外侧贴有“龙口粉丝”标签,柜台内发现龙虹牌昕龙口粉丝13袋。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销售该粉丝的柜台外侧玻璃上贴有“龙口粉丝”标签,引人误认为昕龙口粉丝“龙口粉丝”。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商品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商品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TOMMY”注册商标专用权帽子

2024年6月,泗县市场局执法人员与泗县公安局民警联合对泗县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在该公司仓库内堆放标有标“TOMMY”等商标标识的棒球帽子10696个,经企业打假人员鉴定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泗县市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696个帽子予以扣押。经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其供述于2023年至案发时共购进174388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帽子用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8万余元。

因涉案产品货值较大,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6月20日,泗县市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关规定,将该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至泗县公安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现公安机关已对8名涉案人员实施强制措施。

3、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假冒专利产品

2024年4月23日,泗县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日化经营部待售的标示广州市瑞康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么脱牌防断洗发水”外包装上标有“发明专利,国家专利号:202010305120.8”的字样。经查询,该专利申请于2023年4月2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该洗发水上标注的专利号涉嫌假冒专利。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从合肥某经营部以17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洗发水24瓶,准备以20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

8月28日泗县局发函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协助调查涉案商品信息和价格的情况。9月30日该局复函如下:1.经广州市瑞康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其公司曾于2023年7月备案过“章王强韧防断洗发乳”,备案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3277549,之后未对该款化妆品的备案信息进行过更新。2.经广州市瑞康医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公司未备案或生产过“么脱防断洗发水”,不清楚涉案化妆品的销售情形及销售价格。

经查实,本案当事人经营“么脱防断洗发水”同时存在多个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一)、(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遵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案机关按照专利法六十八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0的行政处罚

4、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诉前调解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其品牌始创于 1898 年,拥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多年来,在国内外市场创造了“六神”“百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2002 年 2 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六神”系列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前,原告调查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从被告许某所 经营店铺中购买到案涉侵权商品。经鉴别,被告所售的商品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10000 元。

本案诉前调解委派至被告许某所在地基层组织的调解员,调 解员接收案件后,及时与许某取得联系,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被告最初并不配合调解工作,对于原告将其起诉法院并要求赔偿的事实不能接受也不能理解,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多次尝试与其沟通,均被拒绝,调解工作无法继续进行。针对该情况,法官及时介入指导调解员,增加调解的专业性和精准度。之后,调解员又耐心与被告沟通,安抚其情绪,消除其疑虑,告知积极应诉,才能更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调解员对被告进行知识产权普法宣传,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通过引导其在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等方式,让被告更直观迅速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侵权的事实。对于合法来源抗辩等可以免责的事由,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并向被告释明用以维权。最终,双方达成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 3000 元的调解协议并对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

5、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18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泗县某钣金维修厂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壳牌劲霸和壳牌图形商标的润滑油。经查,2024年2月,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润滑油的人手中购进不同规格共计15桶壳牌劲霸重负荷柴油机润滑油,涉案金额6490元。上述产品经广州维奥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壳牌”和第36311373号壳牌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给予没收侵权的壳牌润滑油15桶(18L/桶)和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6、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18日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泗县新美惠服装城侵犯“耐克”注册商标服装。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从湖北省武汉市汉正街的一送货上门的供货商手中,以155元/件的价格购进了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耐克“”商标标识相同的服装20件,后以225元/件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已经对外销售19件,剩余1件,违法经营额4500元。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办案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服装1件和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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