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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外观设计法令部分修正案将于5月1日生效

发表时间:2025-04-24 15:0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内部工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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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通过的新欧洲外观设计法规(2024/2822号欧盟法规)(以下简称“新法规”)将于2025年5月1日生效,部分条款延至2026年7月1日生效。新法规为适应数字时代和技术进步的需求、规范现代化设计保护系统以及平衡设计持有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做出了一系列调整与改进。

 

在客体方面,原来仅涵盖静态物理产品的外观(如线条、形状、颜色等)范围得到扩充,新法规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除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任何工业品或手工艺品,无论其体现为实物还是以非物质形式实现,包括包装、物品组合、用于形成内部或外部环境的物品空间排列以及用于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零件,也包括图形作品或符号、标识、表面图案、印刷字体和图形用户界面。这意味着,诸如动画数字设计、图形用户界面等新型数字设计均被纳入了外观设计法规保护范畴。与之配套,新法规删除了被其取代的旧法规第4条第2款中关于“个性特征”(individual character)的描述,因为随着3D打印、虚拟现实和数字界面的发展,传统上要求个性特征的限制已不适应现代设计形式。动态设计(如动画)或非物理设计(如图形用户界面)可能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个性特征”。此外,为助力统一欧盟知识产权框架体系,新法规第12条将原来“共同体设计”提法改成了“欧盟设计” 。

 

在侵权行为方面,由于原先版本的法规主要针对物理产品侵权而未特别考虑新技术背景下的侵权行为,新法规第19条第2款引入了一项全新的专有权,赋予外观按设计权利人禁止他人为制造权利产品而创建、下载、复制、共享或分发给他人记录设计的任何媒体或软件的行为,以有效打击使用互联网技术尤其是3D打印技术侵犯外观设计权利的行为。同时,新法规第20a条永久化了维修条款,其规定“如果欧盟外观设计构成复杂产品的组成部分,且该复杂产品的外观设计取决于该产品的外观,并且该外观设计根据第 19(1) 条的规定仅用于修理该复杂产品以恢复其原始外观,则该欧盟外观设计不予保护”。这意味着,外观关联到相关复杂产品外观的组件(“必须匹配”组件)不享有设计保护。该条款可能引发行业争议,如何平衡原始制造商与组件市场的利润将会是新法规实行后面临的一个全新挑战。

 

在申请程序方面,新法规取消了原本多个设计申请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的限制条件,将允许在同一个申请中涵盖不同类别的设计。这一修改简化了申请流程,降低了成本,将鼓励更多设计注册。

 

总体上,新法规反映了欧盟对数字化和技术发展的回应,增强了灵活性,特别是在多类设计和动态设计方面做了相应调整。然而,其包含的费用调整可能对小型设计者构成挑战,需平衡保护成本与创新激励。不过,新法规还需要各欧盟成员国在2027年12月9日前予以国内化实施,具体实施效果有待后续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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